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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因婚姻登记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邵阳长安网讯(通讯员彭朝辉 张晓琴)近日,邵阳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一起因婚姻登记引发的行政争议案件。

1998年3月15日,妹妹肖某乙与王某某在邵阳蔡桥乡民政办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三个小孩。2023年8月,肖某乙与王某某因感情破裂,协议前往邵阳县民政局离婚,民政局告知肖某乙在2008年6月25日与陈某某办理结婚登记,涉嫌重婚,无法办理离婚。

肖某乙的姐姐肖某甲与陈某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并决定走入婚姻殿堂。而肖某甲曾经有过一段婚姻,其户口在其前夫那,由于与前夫关系不好,户口迁出存在困难。可结婚心切,心急的肖某甲便决定瞒着同胞妹妹肖某乙用其身份信息办理结婚登记。2008年6月25日,肖某甲在结婚登记申请书中使用肖某乙的身份信息进行填写,结婚照女方的照片则为自己,成功在邵阳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同日该县民政局颁发了以女方为肖某乙、男方为陈某某的结婚证书。

肖某乙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知已超过诉讼时效,随即又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多次到民政局申请撤销,却被告知无法撤销。在辗转多个部门情况未果后,遂向检察机关申诉。

该案受理后,承办检察官迅速开展调查,确认该案属于肖某甲使用虚假身份信息登记结婚引发的争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撤销婚姻情形,但不撤销对肖某甲、肖某乙的生活都会带来严重影响。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有关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调查核实认定情况、监督情况,认为婚姻登记存在错误应当撤销的,应当及时向民政部门发送检察建议书。

据此,邵阳县检察院向该县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撤销肖某乙与陈某某的婚姻登记信息。2023年11月,邵阳县民政局决定撤销肖某乙与陈某某婚姻登记的决定。至此,这场由长达15年冒名结婚登记而引发的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来源:邵阳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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