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合邵阳新闻 传播邵阳声音
邵商网与您共同讲好邵商故事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大政复决字[2022]8号

申请人:郑xx,男,19xx年xx月xx日,身份证号码:430511xxxxxxxx3039,现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雨溪街道五花村xx组xx号,联系电话:155xxxxxxxx。

被申请人:大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住所:大祥区城西街道办事处内

法定代表人:孙斌华,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22年3月1日作出的大退役权益维字[2022]3号行政答复书不服,于2022年3月17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大退役权益维字[2022]3号行政答复书。

申请人称:1976年7月(中午在施工途中)突然身患慢性肺炎,当天急送于空军医院进行救治,并住院半个月,当时并未痊愈。1978年5月开始退伍,因时间仓促,没来得及治病及办理病历的相关手续。对大祥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作出的大退役权益维字[2022]3号行政答复书不服,特申请行政复议,请求依法认定申请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

被申请人认为:根据《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定期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湘民办发[2010]1号)精神,经调查,申请人退伍档案中没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没有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没有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该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原始病历复印件(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所以不符合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和定期补助,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认定其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同时也不能给予其带病回乡相关待遇。

经审查查明:申请人退伍档案中没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没有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没有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该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原始病历复印件(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

本机关认为:根据湖南省民政厅湘民办发[2010]1号文件,关于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从1954年11月1日国家实行义务兵役制后入伍,在现役期间患病(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但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的慢性病)、目前仍依赖医疗辅助维持健康、且严重影响劳动、生活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的人员。申请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本人申请;(2)户口本;(3)退伍军人证;(4)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指下列之一:

①退伍档案中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退伍档案中有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

②持有个人提出申请之日前六个月内军队体系医院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复印件(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

综上,申请人退伍档案中没有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没有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慢性病证明(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没有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该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服役期间患有慢性病原始病历复印件(须取得该医院上级卫生部门书面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大退役权益维字[2022]3号行政答复书。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2515

 

来源:大祥区人民政府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邵商网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s://www.shaoshang.cn/news/216530.html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