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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大政复决字[2023]8号

申请人:赵xx,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1xxxxxxxx707X,住址:邵阳市大祥区联科龙园小区,联系电话:139xxxxxxxx

被申请人:邵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大祥大队,地址:邵阳市大祥区西湖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自强,职务:大队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23年4月14日作出的编号为430503300169613号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30503300169613号行政强制措施。

申请人称:2023年4月14日晚,被申请人在大祥区学院路路段查酒驾,经过该路段时,被交警拦下,带到路边吹气检查四五次无果,又被带到大祥大队进行血液检查。在配合交警的要求吹气检查多次,四五个小时内不给一口水,电话也没收,最后一次吹气,交警称我酒精含量达20%,属于饮酒开车。交警将我带回大队后没有进行血液抽查,而是让我反复吹气。结果出来后交警他通知直接开了处罚单,这对我工作造成严重影响,请求复议机关还原事实,秉公执法。

被申请人辩称:一、大祥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在查获现场调查取证时,申请人多次采用轻吹气、不连贯呼气等方式不配合吹气,导致酒精检测仪未检测出结果。后被带到大祥交警大队再次进行吹气酒精检测,申请人依旧采用轻微缓慢呼气方式进行检测,直到吹气次数达六次后,酒精测试仪猜出结论。二、申请人未提出血液检测要求,并在交警表示再不配合呼气式检测就要进行血检后,也未要求血液检测。后在执勤民警的劝说下,申请人配合了酒精呼气检测,并自愿在酒精测试报告单上无异议签名处签名,并按手印。三、申请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为了调查取证的保密性和真实性,暂时终端被调查对象和外界的联系是合理合法的。四、在涉嫌饮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进食可能会对呼气检测结果造成影响,为了证据材料的公正性和客观性,执勤民警在检测的过程中不允许被检测对象饮水是合理的。综上,因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复议机关依法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14日22时02分,申请人驾驶车牌号为粤S098J5的小型汽车,途径邵阳市大祥区学院路路段,因涉嫌饮酒驾驶,被大祥大队二中队查获,民警对申请人采取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申请人多次采用轻吹气、不连贯呼气等方式不配合吹气,导致酒精检测仪未检测出结果。随后民警将申请人带至大祥大队做思想工作,最终在队里配合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为20mg/100ml,达到饮酒驾驶机动车标准。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试试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被申请人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四条第(一)项、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依法对申请人开具扣留驾驶证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本机关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编号为430503300169613号行政强制措施。

申请人如不服本行政复议决定,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627

 

来源:大祥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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