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然资罚决字[2023]36号
当事人:洞口县创新学校
法定代表人:张建亚
社会信用代码:524305255870013437
住所:洞口县雪峰街道湾塘村(现红卫村)
我局于2023年6月15日开始对你学校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在未办理供地手续的情况下,于2017年开始在雪峰街道红卫村动工进行学校二期项目建设,砌了围墙、修建了操场,2018年年底完工。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洞口县创新学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 法人代表张建亚、项目负责人张建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洞口县创新学校二期项目负责人张建国的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现场测绘图;
5.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核准文件和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批文件复印件各1份;
6.洞口县国土资源局2011年6月1日出具了《关于洞口县创新实验学校扩建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复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23年6月16日依法向你学校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学校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学校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没收你学校在非法占用的33447㎡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33447㎡×1元/㎡=33447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学校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第二款,罚没款向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收款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专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账号84011800000000017)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学校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勇志、尹文涛
电 话:0739---7222482
地 址:洞口县雪峰东路8号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