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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然资罚决字[2023]44号
时间:2024-07-30   来源:洞口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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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然资罚决字[2023]44号

当事人:洞口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剑平

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56850449452

住所:洞口县雪峰街道红卫村

我局于2023年7月11日开始对你公司污水处理建设项目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14年9月开始非法占用雪峰街道红卫村土地修建CAST池,2014年12月完工,经洞口县宏大国土地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测绘,面积为122㎡,地类为水田,套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公用设施用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二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洞口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张剑平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洞口县城市污水处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剑平的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现场测绘图;

5邵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文件、邵阳市环保局的环评批复复印件各1份;

6、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1份;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6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三十七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国土资发

〔2013〕54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122㎡土地;

2.没收你公司在非法占用的122㎡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大写捌佰伍拾肆(122㎡×7元/㎡=854元)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公司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第二款,罚没款向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收款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专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账号84011800000000017)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版)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勇志、尹文涛、杨光辉

电 话:0739---7222661

地 址:洞口县雪峰东路8号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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