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然资罚决字[2023]39号
当事人:洞口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刘谋云
社会信用代码:12430525MB1GB7878K
住所:洞口县文昌街道桔城西路595号
我局于2023年6月27日开始对你中心非法占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中心棚户区改造集中安置房洞口茅铺项目于2016年9月9日经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立项(洞发改审[2016]242号),该项目位于洞口县城320国道茅铺村(现红卫村),项目总占地10870㎡,总建筑面积25104㎡,新建100套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及相关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等,计划修建6幢,现已建好4幢。该项目1-2幢于2016年4月18日开始动工建设,2018年12月完工,3-4幢于2017年12月动工建设,2018年10月完工。在修建1-2幢时,考虑到消防问题,房子进行了部分位移,经洞口县宏大国土地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测绘,超出了原审批面积481㎡,地类为水田,套合“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为城镇住宅用地。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洞口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法人代表刘谋云、正科级干部邓星满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
2.洞口县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正科级干部(原洞口县房产局党组成员)邓星满的询问笔录;
3.现场照片;
4.现场测绘图;
5.洞口县发展和改革局批复文件复印件1份;
6.建设工程质量合格证明书复印件2份;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6日依法向你中心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中心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版)第七十六条和《湖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湘国土资发〔2013〕54号)第一部分第一条第二项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中心退还非法占用的481㎡土地;
2.没收你中心在非法占用的481㎡土地上修建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人民币大写叁仟叁佰陆拾柒(481㎡×7元/㎡=3367元)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中心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第二款,罚没款向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收款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专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账号84011800000000017)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中心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勇志、尹文涛、杨光辉
电 话:0739---7222661
地 址:洞口县雪峰东路8号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二0二三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