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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洞自然资罚决字〔2023〕46号
时间:2024-07-30   来源:洞口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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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省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洞自然资罚决字〔2023〕46号

洞口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

2023年6月我局日常巡查中发现洞口县黄桥镇排上村、三角村境内修建的洞口黄桥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建设项目存在违法行为,经调查,该项目于2021年2月经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湘发改能源[2021]82号),2022年1月31日取得湖南省人民政府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2021年8月在未取得农转用手续的情况下平整场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经洞口县宏大土地测绘有限公司现场测量,该项目违法占地面积6600平方米(合9.9亩),地类为果园。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 洞口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负责人尹滔《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

2. 洞口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的委托书;

3.现场照片;

4.现场测绘图;

我局已于2023年8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也没有要求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及《《湖南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规范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通知》(湘自然资规〔2019〕5号)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1.责令你单位退还在黄桥镇排上村、三角村非法占用的 6600平方米土地;

2.没收你单位在黄桥镇排上村、三角村非法占用的6600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3.对你单位违法占地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3000元整。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本处罚决定第二款,罚没款向洞口县财政国库管理局非税收入汇款专户(收款单位:洞口县自然资源局;专户银行:湖南洞口农商银行;账号84011800000000017)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洞口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直接向武冈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中对于没收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武冈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曾勇志、尹文涛、杨光辉

电  话:0739---7222482

地  址:洞口县雪峰东路8号

洞口县自然资源局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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