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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绥宁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
时间:2023-10-31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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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绥宁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

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

一、行政执法主体

执法单位:卫监执法大队

地址:绥宁县长铺镇中团路3号

电话:0739-7611799

二、执法人员(从本单位的湖南省行政执法考试服务平台里导出)

姓名

职务

执法证编号

备注

颜复宝

副队长

18050822002

杨正茂

副队长

18050822003

罗启松

副队长

18050822005

兰 成

股 长

18050822006

谢晔秋

股 长

18050822008

蒋 健

股 长

18050822009

袁丽艳

副主任

18050822010

唐汉要

副主任

18050822011

唐珍梅

执法员

18050822012

舒 予

执法员

18050822013

袁文英

执法员

18050822014

黄格玲

执法员

18050822015

三、执法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

四、执法程序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湖南省听证程序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开展执法工作。

2023年绥宁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图1)2023年绥宁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图2)

2023年绥宁县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行政执法主体、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等信息公示(图3)

五、救济途径

(一)当事人对本队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在本局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依法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

(三)当事人对本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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