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绥宁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序号
法律依据
违法行为
适用情形
裁量阶次
处理标准
1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1.主要负责人;2.职业卫生管理人员;3.职业病危害严重工作岗位的劳动者等相关人员)职业卫生培训资料的职业卫生档案资料。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2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
未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等进行卫生检测,逾期不改正并且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3
《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五十一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四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条、第二款《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第(二)项
未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态度良好,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4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不符合相关要求 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检测、评价不符合相关要求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5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未正常使用。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6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公共场所经营活动,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7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四)项
人正在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8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第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一项或者视情节而定《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医疗卫生机构名称或医务人员)未按规定(填写病历、保管病历资料、补记抢救病历)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9
医疗机构使用2名非卫生技术人员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2名医师未按执业地点执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
1、执业地址;2、执业类别;3、执业范围)与批准的《医师执业证书》不符。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10
《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
使用未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姓名、身份证号)从事处方调剂工作。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11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项
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
经态度良好, 能及时配合整改的
不予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柔性执法“三张清单”
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无
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无
。
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行政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减轻处罚适用条件
法律依据
备注
无
附件4
序号
单位
行政处罚数量
不予处罚事项数量
从轻处罚事项数量
减轻处罚事项数量
备注
1
绥宁县卫健局
8
0
0
0
绥宁县实施柔性执法情况统计表(2023年)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