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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罗亮昭)
时间:2021-04-23   来源:北塔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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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北复决字〔2021〕1号

申请人:罗亮昭,男,1974年4月2日出生,住邵阳市北塔区新滩镇街道磨石社区。

被申请人:邵阳市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住所地邵阳市北塔区江北大市场1栋。

法定代表人:徐昭军,职务:主任。

申请人罗亮昭不服被申请人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于2020年12月10日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北征收办信息公开答复字〔2020〕2号),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北征收办信息公开答复字〔2020〕2号);责令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申请的“邵阳市资江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罗春香、陈胜、罗玉梅、罗正云、罗旭光、罗伟民、罗秋梅、罗新华、饶世龙、饶凌燕、邓彤的分户补偿情况政府信息”重新予以公开;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公开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与资江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罗春香、陈胜、罗玉梅、罗正云、罗旭光、罗伟民、罗秋梅、罗新华、饶世龙、饶凌燕、邓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邵阳市资江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2020年10月28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递交了《邵阳市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邵阳市资江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罗春香、陈胜、罗玉梅、罗正云、罗旭光、罗伟民、罗秋梅、罗新华、饶世龙、饶凌燕、邓彤的分户补偿情况和该十一户与区征收办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12月10日被申请人作出了北征收办信息公开答复字〔2020〕2号,向申请人公开了《邵阳市“资江北路棚改”项目(磨石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二榜公示表(住宅货币补偿方式)》和被申请人与罗伟民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以申请人要求公开的信息涉及到罗春香等十一户的个人财产隐私且经征询罗春香等十一户的意见,其他人均不同意公开为由,对其他被征收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作出不予公开的决定。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公开的《邵阳市“资江北路棚改”项目(磨石社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二榜公示表(住宅货币补偿方式)》并非上述被征收人最终分户补偿情况信息。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案涉政府信息是因政府征收事宜而获得,为保障征收补偿公开、公平、公正的重大公共利益,案涉其他被征收人应当让渡部分个人信息,优先保护较大利益的知情权和监督权,案涉政府信息属于依法应当以适当形式公开的政府信息,被申请人作出的北征收办信息公开答复字〔2020〕2号明显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其未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要求公开的罗春香等十一户的分户补偿情况属于被申请人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决定对该信息不予重复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被申请人与罗春香等十一户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内容涉及到该十一户的财产隐私,在该十一户不愿意公开的情况下,被申请人决定对申请人要求公开的该项信息不予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得到支持,被申请人所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符合事实及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维持。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28日,申请人向北塔区征地与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邮寄递交了《邵阳市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公开如下政府信息:“1.邵阳市资江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被征收人罗春香、陈胜、罗玉梅、罗正云、罗旭光、罗伟民、罗秋梅、罗新华、饶世龙、饶凌燕、邓彤的分户补偿情况;2.区征收办与邵阳市资江北路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被征收人罗春香、陈胜、罗玉梅、罗正云、罗旭光、罗伟民、罗秋梅、罗新华、饶世龙、饶凌燕、邓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2020年11月18日至19日,北塔区新滩镇街道磨石社区居民委员会通过电话征询了罗春香等十一户的意见,仅罗伟民表示愿意公开,其他被征收人均不愿意公开。2020年12月10日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北征收办信息公开答复字〔2020〕2号),称申请人所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到罗春香等十一户的个人财产隐私且若公开会损害他们的权益,经分别征询罗春香等十一户的意见,除罗伟民外,其余被征收人均不愿意公开与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据此,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向申请人依法公开了与罗伟民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与其他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则决定不予公开。同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寄递了《邵阳市“资江北路棚改”项目(磨石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二榜公示表(住宅货币补偿方式)》。

另查明:

2019年12月2日至2019年12月7日,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按照邵市政发〔2018〕11号文件规定将包括罗春香等十一户在内的所有被征收对象的分户补偿情况在该项目征收范围内进行了二榜公示。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明:

一、《邵阳市“资江北路棚改”项目(磨石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二榜公示表(住宅货币补偿方式)》公示照片;

二、《资江北路棚改项目国有房屋拆迁信息公开情况说明》;

三、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与罗伟民签订的《邵阳市北塔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对该项目范围内的房屋实施征收时,已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对外公示了《邵阳市“资江北路棚改”项目(磨石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一榜公示表(住宅货币补偿方式)》和《邵阳市“资江北路棚改”项目(磨石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二榜公示表(住宅货币补偿方式)》,且在答复申请人提出的第一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时将已公布的《邵阳市“资江北路棚改”项目(磨石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二榜公示表(住宅货币补偿方式)》一并寄递给了申请人。由于该项目至今尚未全部完成征收,现阶段的分户补偿情况参照二榜公示,最终分户补偿情况应以三榜公示为准,待该项目全部完成征收后,北塔区征收办再按照相关规定发布《邵阳市“资江北路棚改”项目(磨石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信息三榜公示表(住宅货币补偿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不予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本案中,被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提出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涉及其他居民利益,需征求其他居民的同意后再决定是否公开。但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履行了依法书面征求罗春香等十一户的意见,违反《条例》上述规定,其作出相关答复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故应予重新作出答复。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1.撤销被申请人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告知书》(北征收办信息公开答复字〔2020〕2号)。

2.责令被申请人北塔区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办公室对申请人罗亮昭的第二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重新作出处理。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4月23日

来源:北塔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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