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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院长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非法采矿案

8月11日,新宁法院党组书记、院长金治伍公开开庭审理了杨某军涉嫌犯非法采矿罪一案,并当庭宣判:被告人杨某军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杨某军退缴的违法所得款人民币211592.7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06年,被告人杨某军在新宁县水庙镇创办了某采石场,并办理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合法证件,2014年至2016年期间,该采石场越界开采矿石造成了矿产资源损失。经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勘查院鉴定,截止2017年6月,该采石场越界开采面积3089平方米,采出矿石72963吨,价值为211592.7元,案发后,杨某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退缴了全部违法所得。

新宁法院审理认为,杨某军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超越采矿许可证规定的范围开采,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211592.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院长带头审理涉环境资源案件,是新宁法院积极贯彻执行省高院《关于开展环境资源审判专项行动巩固年活动的实施方案》的具体举措。今年来,该院以巩固年活动为契机,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共审结涉环境资源案件25件,为环境保护、建设美丽新宁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来源:新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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