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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绥宁县广大农药使用者的一封信

全县广大农药使用者:

春分将至,正值春耕备耕和购买农资之期,为全面贯彻党中央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新理念,坚持“质量兴农、绿色兴农、品牌强农”,促进绥宁县现代农业发展。因此,广大农药使用者能否安全、正确使用和购买农药,关系重大。

根据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绥宁县实际,提醒广大农药使用者在农药购买、使用过程中,应该严格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一、农药使用者在购买农药时,应该按照“一选二看三保留”的方法进行。

一是选“门店、品种”。选择到有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购买,限制使用农药应当从取得限制使用农药经营许可证的门店购买,杜绝网上购买;选购有信誉、有品牌的企业生产经营的农药。

二是看“包装、标签和使用说明”。看包装是否完好,标签有无涂改;看包装是否印有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合格证、生产日期、二维码追溯标签等相关内容。

三是保留“凭证、样品”。保留加盖销售商印章的购药小票,小票应详细注明农药品种名称、数量、价格及购买时间等内容。

二、农药使用者在使用农药时,应当按照“一阅读二安全三防护四执行”的方法进行。

一是“阅读农药使用方法”。认真阅读农药包装上的标签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等内容。

二是“安全合理使用农药”。严格按照农药包装上的标签说明用量和防治对象安全合理使用,不得随意加大农药使用剂量,不得超范围使用。

三是“穿戴防护服”。在配药和用药过程中,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穿戴口罩、手套和防护服等,避免农药与皮肤直接接触,杜绝农药使用事故。

四是“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在农产品收获前应当按照安全间隔期的要求停止使用农药,保证农产品采收上市时农药残留不超标。

三、农药使用完成后,应当按照“一封存二保护三交回”的措施执行。

一是“封存剩余农药”。未使用完剩余农药应当原包装封存在儿童和畜禽触及不到的安全场所。

二是“保护水源河道”。饮用水源地、河道内不能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清洗施药器械。

三是“交回农药废弃包装物”。将农药包装废弃物交回到农药购买处或回收点,不能随意丢弃。

四、违法使用农药,严格按照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从严处理。

一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农药使用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农药使用者为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的,处5万以上和10万以下罚款,农药使用者为个人的,处1万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农药的标签标注的使用范围、使用方法和剂量、使用技术要求和注意事项、安全间隔期使用农药;

2、使用禁用农药;

3、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防治卫生害虫,用于蔬菜、瓜果、茶叶、菌类、中草药材生产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虫害防治;

4、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使用农药;

5、使用农药毒鱼、虾、鸟兽等;

6、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河道内丢弃农药、农药包装物或者清洗施药器械。

使用禁用农药的,绥宁县级民人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还应当没收禁用的农药。

二是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仓储企业、专业化病虫害防治服务组织和从事农产品生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不执行农药使用记录制度的,由县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绥宁县农业局

2019年3月11日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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