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
身份证号码:430521********8251
地址:邵东县杨桥镇梅家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19 年6月1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有洗砂生产项目,于2019年建设开工建设,检查时未生产,建有洗砂机组设备一套和两个30立方米的废水沉淀池,全场设备及工人工资等全部投资为25万元,位于邵东县杨桥镇梅家村,主要从事洗砂生产。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无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上事实,有 询问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身份证等证据为凭。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 2019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19] 12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告字 [2019]12号)、《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你立即停止建设;
2.处项目总投资额的2%的罚款,罚款人民币伍仟元 。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 户名: 邵东县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300 1540 0650 5250 052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邵阳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邵东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2019年6月27日
来源:邵东市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