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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检察:准确区分“黑”与“恶”,让“恶势力”罪当其罚

邵阳长安网 通讯员 黎雪琪 刘慧琳

近日,以彭某为首人数高达33人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经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依法起诉后,被新邵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以彭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开设赌场为利益核心与凝聚点,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犯罪等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社会正常秩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该案系湖南省人民检察院、湖南省公安厅挂牌督办案件,由邵阳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新邵县人民检察院管辖。新邵县人民检察院秉持“既不拔高,又不放纵”的原则,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从严审查案件事实与证据,准确区分“黑”与“恶”,使罪当其罚。

发挥诉前主导作用,提前介入引导取证

为办好该案,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抽调精干力量成立专案组,全面进驻公安机关办案点开展提前介入工作。提前介入侦查阶段,该专案组共审查案卷材料80余册,制发《提前介入侦查意见书》两次,针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基本特征及具体个案提出140余条侦查补证意见。为准确判断该团伙是否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专案组向公安机关发出了以寻找、发现更多的违法犯罪事实为核心的提前介入意见。通过提前介入,该院掌握了彭某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基本情况、组成结构及运行模式,引导公安机关补充四起团伙内违法行为,追加认定了彭某赌博罪,金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全面客观审查证据,准确区分“黑”与“恶”

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集团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属于犯罪团伙成长的不同阶段,虽然在法律与司法解释有明确的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很难准确把握各个阶段的区分。如何对处于两种阶段转化节点的犯罪团伙精准定性和处理,是考验检察机关办案能力的关键。为准确把握彭某犯罪团伙处在何种发展阶段,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及司法解释对黑社会性质组织四个基本特征的规定,对公安机关移送的事实与证据进行全面审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该院对该案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同时,通过实地考察与现场勘验,对该团伙规模、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准确研判,认为彭某团伙尚处于“由恶转黑”的蜕变阶段,不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基本特征,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不能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定罪处罚。经层报请示湖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该案不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新邵县人民检察院于2023年8月4日对该案以恶势力犯罪集团向新邵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恶”势力罪当其罚,充分彰显检察担当

9月下旬,以彭某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案开庭审理,新邵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三名,检察官助理两名出庭支持公诉。庭上,检察官宣读了起诉书,根据犯罪事实、量刑情节对彭某等进行指控并提出量刑建议。

11月3日,新邵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支持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对该案的事实认定、罪名指控以及量刑建议。主犯彭某犯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行贿罪等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其余罪犯也被依法判处刑罚,得到了应有的惩罚。

该案办理过程中,新邵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侦查监督与协作配合办公室的机制优势,形成系统的办案思路,在提前介入阶段从严要求,指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活动,避免因侦查工作不到位而对案件“降格处理”。在审查起诉阶段准确把握犯罪团伙各个阶段的内在联系与本质区别,将四个特征“格式化”“数量化”,形成衡量犯罪团伙发展阶段的具体标准。同时,加强实地考察与现场勘验,对黑恶势力团伙规模、影响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准确研判,为精准定性打下坚实基础。始终坚持重大涉黑恶案件指导把关机制和联席会商机制,多次向上级检察机关汇报,及时与有关部门联席研判,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

来源:邵阳长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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