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的证明事项清单备案表
序号 |
证明事项 |
证明用途 |
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设定 |
索要单位 |
开具单位 |
是否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
1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子女登记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第七条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
民政部门 |
公民个人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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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居民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证明 |
居民申请社会救助时需提供其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并承诺真实有效 |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十一章第五十八条: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的家庭,应当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状况、财产状况。
2、《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十、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会救助时,应当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财产等状况的证明材料。
3、《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办法》第三章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声明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并签字确认。 |
民政部门 |
居民个人 |
是 |
来源:邵阳市民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