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设定依据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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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
效力 层级 |
索要单位 |
开具 单位 |
省部级 |
市级 |
县级 |
乡级及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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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生育情况证明 |
再生育许可 |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版)第十七条:符合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条件,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怀孕前向夫妻一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结婚证、户口簿和双方身份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收养状况证明; (三)属于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供病残儿医学鉴定证明文件; (四)其他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条件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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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有利害关系的行政主管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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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2 |
具备医师资格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新发)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第 149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卫医发[2006]432号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的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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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
卫生健康行政主管部门 |
发证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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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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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3 |
健康证 |
公共卫生许可证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发〔1987〕24 号 2016 年 2 月 6 日修订)第七条 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
行政法规 |
大祥区人民医院 |
体检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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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 |
来源:大祥区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