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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邵东农(种子)罚〔2024〕6号)
时间:2025-01-20   来源:邵东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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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邵东市宋家塘**种子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1MA******66

住所: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市宋家塘街道**路***号

经营者:洪*

身份证件号码:43052119********97

联系电话:18773*****9

    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

    接到关于当事人涉嫌违规经营种子的线索及1包标称“L**”牌美国矮大头葵花种子后,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4年10月14日到当事人位于邵东市宋家塘街道**路***号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未发现上述种子。当事人承认上述种子系其拼多多平台“**园艺”店铺所销售,声称已于2024年6月将商品链接下架且已将库存的该批次种子退回供货商。对照种业管理股移交的上述种子,执法人员发现其标签无种子类别、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净含量,质量保证期标注为24个月,通过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中国种业大数据平台”查询不到标签标注的(吉)农种经许字(2014)第0**号、(吉)农种生许字(2014)第0**号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号,标签内容不符合《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二)、(三)项“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三)质量指标、净含量”和第十四条第二款“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采用下列示例:质量保证期6个月”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询问了当事人采购、销售上述种子的情况,提取了当事人营业执照、进货单、销售明细等证据。2024年10月14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6月4日从扶余市**种业有限公司进购了1批次共500包“L**”牌美国矮大头葵花种子,进购单价2元/包,货款计1000元(尚未支付)。当事人随即在其拼多多平台“**园艺”店铺上架了该种子链接,共销售1笔12包,计销售所得74.88元,折算后的平均销售单价为6.24元/包,上述500包种子计货值金额3120元。当事人主动下架涉案产品,积极配合案件调查,主动交代违法事实,认错态度较好,且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营业执照、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备案表照片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二:询问笔录、证据提取单、种子标签照片、进货票据复印件、拼多多店铺销售明细、退货物流单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种子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事实及采购、销售的过程、数量、货值金额、销售所得。

    本机关于2024年12月16日向当事人直接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东农(种子)罚告〔2024〕6号),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向本机关进行陈述申辩。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第二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种子、食用菌):“序号:21;违法情节: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本机关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贰仟元整(200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2日

附件: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附件: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第六条

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下列内容:

(一)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

(二)种子生产经营者信息,包括种子生产经营者名称、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注册地地址和联系方式;

(三)质量指标、净含量;

(四)检测日期和质量保证期;

(五)品种适宜种植区域、种植季节;

(六)检疫证明编号;

(七)信息代码。

二、《农作物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6年第6号)第十四条

检测日期是指生产经营者检测质量特性值的年月,年月分别用四位、两位数字完整标示,采用下列示例:检测日期:2016年05月。

质量保证期是指在规定贮存条件下种子生产经营者对种子质量特性值予以保证的承诺时间。标注以月为单位,自检测日期起最长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采用下列示例:质量保证期6个月。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条

销售的种子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附有标签和使用说明。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种子生产经营者对标注内容的真实性和种子质量负责。

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品种审定或者登记编号、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及季节、生产经营者及注册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和信息代码,以及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销售授权品种种子的,应当标注品种权号。

销售进口种子的,应当附有进口审批文号和中文标签。

销售转基因植物品种种子的,必须用明显的文字标注,并应当提示使用时的安全控制措施。

种子生产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诚实守信,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生产者信息、种子的主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适应性等使用条件的说明、风险提示与有关咨询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种子生产经营者的生产经营自主权。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一)销售的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

(二)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

(三)涂改标签的;

(四)未按规定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

(五)种子生产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或者受委托生产、代销种子,未按规定备案的。

五、《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湘农发〔2023〕11号)(种子、食用菌第21项)

销售的种子没有使用说明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处一万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二万元以上,处一万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邵东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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