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刘**,男,身份证号43052119********33,住所湖南省邵东市牛马司镇**村五组,联系电话187******09。
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一案,经本机关依法调查,现查明:2024年7月21日晚11时50分至22日1时,当事人刘**在牛马司镇电站下游三尚村梁家渡地段水域使用背包式电鱼机非法捕捞,捕获本地常见经济鱼类鲤鱼、小鲫鱼、餐条、鳑鲏等10.6公斤,被牛马司镇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发现。2024年11月8日,牛马司镇执法大队将线索移送本机关。本机关接到移送函后,2024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现场照片等证据进行了确认。
经邵东市畜牧水产事务中心认定,当事人非法捕捞的鱼类均被认定为本地经济鱼,没有国家保护动物,渔获物不足三十公斤,所有鱼类已当场放生。11月13日,邵东市农业农村局启动生态损害索赔,11月18日,本机关召开案件讨论与磋商会议,当事人刘**自愿接受生态修复,签订了磋商协议,交纳生态修复赔偿金2000元用于增殖放流,并自愿以劳务补偿的方式巡河49天。
当事人刘**不以非法捕捞为生,本次违法系首次。其不知这是禁渔期、禁渔区,主动上交了捕鱼工具,没有销售收入与违法所得,行为后果情节轻微。在立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接收批评教育,主动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积极修复生态环境。
经调查,当事人刘**在牛马司镇电站下游三尚村梁家渡地段水域使用背包式电鱼机非法捕捞,非法捕捞的渔获物10.6千克,有以下证据为证:
证据一: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主体资格;
证据二:照片12张,现场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2份,上交清单1份。证明非法捕捞的事实、过程、数量和方式。
2024年12月25日,本机关向邵东市公安局移送了该线索后,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在法定时间内,当事人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在禁捕区域使用电鱼的禁用方法进行捕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参照《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第1项“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叁仟元整(¥3000元)。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邵东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办公室(邵东市宋家塘街道广场社区金鸡路316号)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通过微信扫描缴款二维码(或者通过银行转账)缴纳罚(没)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邵东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附件: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邵东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1月3日
附件:
本案中涉及到的法律法规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湖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渔业)第1项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配合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行为,主动上交作业的工具,捕捞渔获物不足五十公斤或者价值不足三千元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捕捞渔获物十公斤以上不足三十公斤或者价值五百元以上不足一千五百元的,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邵东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