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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大鱼塘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 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4-09-05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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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鱼塘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2号XNDR-2013-01002金石镇人民政府,新宁县直各有关单位,省、市驻县各有关单位:《大鱼塘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2013年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五日大鱼塘开发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实 施 方 案为搞好大渔塘开发区项目建设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文件规定,结合大渔塘开发区项目建设的实际,特制定本方案。第一条 征收范围:经省、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渔塘开发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建筑物及构筑物。第二条 征收主体:新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征收人,新宁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受县国土局委托从事拆迁的事务性、技术性工作,金石镇人民政府为征地拆迁协调工作责任主体。第三条 征收安置形式:采取“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和“货币安置”两种征收安置形式进行。被征收拆迁人可自行选择一种方式。第四条 征收补偿的依据:根据《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邵阳市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3〕2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 被征收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必须依法提供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六条 被征收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集体土地房屋,根据《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以被征收拆迁人和征收拆迁人现场丈量的合法数据计算为准。被征收拆迁房屋的结构和等级,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门机构评估确定。第七条 征收拆迁工作人员实施征收拆迁行为时,必须依照如下工作程序:验证→告知评估报告结果→核实面积→察看附属物及装饰和增减系数项目→计算补偿金额→复核→签订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腾房验收。第八条 被征收拆迁房屋由具有资质的房屋评估机构所做出征收拆迁房屋结构等级的评估报告,当事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在得知评估结果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申请复评。评估机构收到书面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予以复评。第九条 被征收拆迁人的房屋残值归征收拆迁人所有。第十条 被征收拆迁人属“五保户”或特殊困难的,经指挥部集体研究酌情给予适当困难补助。第十一条 补偿方式及安置地点该项目采取“货币补偿”、“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补偿”两种方式,由被征收拆迁人自行任选择其中一种方式,安置房及经营性用房位于大渔塘安置区(见大渔塘安置区规划设计图)。被征收拆迁人在大渔塘开发区控规范围内有两处以上合法房屋,征收拆迁人只承担一处房屋的安置,另一处实行货币补偿。第十二条 安置办法(一)货币安置是指对被征收拆迁人的合法正房按照本办法确定的货币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后(标准见附表二),由其自行购买商品房。(二)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1、安置房(住宅):安置房面积的确认以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扣除经营性用房后的面积。安置房为多层与小高层房屋。多层(房屋6层)安置购买均价900元/㎡,(安置房每层价格为:二、五层900元/㎡,三、四层1000元/㎡,一、六层800元/㎡);小高层(房屋17层左右)安置房购买价格一层900元/㎡,每加一层加40元/㎡。保证被拆迁人50㎡/人的安置房(含经营性用房)标准(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因安置房设计原因,选择的安置房面积超出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或人均50㎡)的,超出部分按照市场价格购买,其价格由征收拆迁人依距离最近的商品房均价为参照,按2000元/㎡计算。拆迁剩余面积按货币补偿方式予以收购。2、考虑因规划控规,被征收房屋不到三层的,且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拆迁验收合格的,可按拆迁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建筑面积提供安置三层房源,房源提供办法为:(1)安置房和经营性用房面积不能超过征收拆迁房屋合法正房底层建筑面积三层的房源面积;(2)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拆迁验收合格的,原征收拆迁房屋只有一层的,按被征收拆迁人房屋一层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提供该拆迁房屋二、三层房源,其购买价格为:该拆迁房屋二层房源按政府确定的安置房价格基础上上浮20%;该拆迁房屋三层房源按政府确定的安置房价格基础上上浮30%;(3)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拆迁验收合格的,原征收拆迁房屋只有二层的,在正常的安置后,按被拆迁房屋一层合法正房建筑面积提供被拆迁房屋第三层的安置房源,购买单价以政府确定的安置房价格基础上上浮20%。3、以上(1)款、(2)款、(3)款安置房源办法,只适用于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拆迁验收合格的被征收拆迁人,被征收拆迁人只能按以上(1)款、(2)款、(3)款安置房源办法选择其中一款进行安置。安置的经营性用房与安置房面积不能超过合法正房底层建筑面积三层房源面积或拆迁房屋合法正房建筑面积。4、经营性用房:经营性用房安置面积(含内外走廊、墙体、扶梯的公摊面积)。以合法正房建筑占地面积的三分之一加6㎡/人相结合来确认。经营性用房安置在一层、二层,其安置购买价位分别为一层2500元/㎡,二层1500元/㎡。具体安置办法为:安置一层门面面积后,多余面积超过一层门面面积一半以上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拆迁验收合格的,不足面积部分可以按市场价4000元/㎡在一层购足一个门面;剩余面积不足一层门面面积一半的,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拆迁验收合格的,可以按市场价2400元/㎡在二层购足一个门面。放弃经营性用房的可按1:2的比例转为购买住宅安置(以政府规定的成本价提供按比例超出的住宅安置房)。5、被征收拆迁人所选择的安置面积小于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的剩余面积,由征收拆迁人按本文件规定的市场价减去政府规定的成本价进行收购。但被拆迁人放弃经营性用房,可按1:2转为安置房安置,其安置房面积计算公式为:可安置经营性门面面积×2+(原安置房面积-可安置经营性门面面积)。被征收拆迁人在选购最后一套安置房时,只能选购面积最接近的相应户型,其超出面积按本文件规定的同类市场价格计算。第十三条 拆迁补偿 (一)货币补偿合法正房依其结构等级按市政发[2013]2号文件有关规定补偿。征收房屋结构等级标准见附表一;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货币安置)见附表二。 (二)住宅用房安置补偿合法正房依其结构等级按市政发[2013]2号文件有关规定补偿。征收房屋结构等级标准见附表一;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安置房安置)见附表三;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见附表五。(三)住房兼营业用房、住房兼生产用房、企业生产营业用房认定与补偿1、住房兼营业用房: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3年纳税证明的住房兼营业用房,其营业用房按照同类房屋补偿标准,增加60%的补偿,不再归还经营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上述3项必备手续每缺少一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1/3补偿。商品和营业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2、住房兼生产用房: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住房兼生产用房,其生产用房按照同类房屋补偿标准,增加45%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所需要拆迁补偿的全部费用),不再归还经营场地或作其他安置。上述3项必备手续每缺少一项,扣减增加补偿部分1/3的补偿。产品和生产用具自行处理,不再另行补偿。3、企业生产营业用房:经合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工商企业的房屋,有工商营业执照、税务证、拆迁前6个月纳税证明的,按照同类房屋补偿标准进行征收,并按企业生产营业用房补偿总额增加60%的补偿(包括停产停业的工资及设备拆除、安装、搬运等全部费用),不再归还生产经营场地和作其他安置。征收经合法批准土地用途为学校、医院等公益事业用房,参照前款补偿。第十四条 征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房屋,其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圈内的,按货币安置补偿标准(见附表二)补偿,但不享受家庭人员安置补助费;其房屋位于城市规划圈外的,按集中迁建安置补偿标准补偿,并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补偿后不再安排安置地。第十五条 同一被征收拆迁人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合法房屋被征收的,其中一处房屋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其余房屋只支付房屋补偿费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费。被征收拆迁人有两处(含两处)以上合法房屋,其中一处被征收,他处房屋已达到规定用地面积的,其房屋补偿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征收产权有争议的房屋,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宅基地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确权,在确权期间不影响房屋的征收工作。第十七条 实行货币安置、安置房安置的,应当支付家庭人员安置补偿费。实行货币安置的,补偿标准为40000元/人;安置房安置的,补偿标准为20000元/人。家庭人员以征收公告发布之日、公安机关在册登记的家庭人员为准。被征收拆迁人经有相关部门核准为独生子女家庭的,增加一个家庭人员名额。本办法所称家庭人员是指房屋法定所有人户口本上在册家庭成员(或长期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在农村集体土地上没有房产)。该成员应属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包括暂住、寄宿人员。第十八条 实行安置房安置、迁建安置的,计付两次搬家费;实行货币安置的,计付一次搬家费。实行货币安置的,不支付过渡费。安置房安置和集中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不超过18个月,分散迁建安置的过渡费期限不超过12个月。过渡费应一次性支付。如因征收单位原因,安置地或安置房超过过渡期限后仍未交付的,征收单位应与被征收拆迁人重新约定过渡期限,并按双倍支付过渡费。搬家费和过渡费的补偿标准按照附表六的规定执行。安置地经规划、国土资源、质检等部门联合书面认定和安置房经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并通知被征收拆迁人的,可视为交付。第十九条 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被征收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腾地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给予100元/㎡的奖励。第二十条 安置房户型按建筑面积90㎡、120㎡、140㎡左右三种户型设计[具体户型以设计图为准,实际面积以新宁县房产局测绘服务中心测量为准(含公摊面积)],由被征收拆迁人按规定自行选购。征收拆迁人负责办理经营性用房(国有出让)和安置房(国有划拨)国土证手续。第二十一条 经营性用房和安置房选择:按拆迁验收合格证先拆迁先选房的原则执行,在同一天拆迁验收合格的,采取抽签(先签协议先抽签)的方式确定选房。在规定的时间内没有选房的,由拆迁人指定安置房位置,被拆迁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第二十二条 付款方式与利息计付:选择“住宅加经营性用房安置补偿“的,经核算后的购房款从补偿款中扣除(抵扣不足的,在交房时一次性付清)存入征收拆迁部门拆迁专用帐户,专款用于安置房的建设。余款被征收拆迁人签订协议后三天内腾空房屋经拆迁人验收后一次性付清。购房款利息在过渡期18个月内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自签订协议之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利息;超过18个月后按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上浮20%计算,在交房时一次性支付到位。第二十三条 本方案仅适用于本次大渔塘开发区范围内的拆迁。附表一征收房屋结构等级标准 房屋类别 主要特征 钢 混 结 构 二层以上建筑物,桩基础或整板基础,承重部分全部为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现浇楼面、屋面、楼梯、天沟、层高3m,屋面上部应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24cm眠墙,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砖 混 一 级 二层以上建筑物,24cm眠墙,标准梁柱、层层串梁,现浇或预制楼梯踏步,预制空心板楼面,预制空心板或钢丝网砼防水屋面,屋面上应有架空隔热层(包括平顶、青瓦型),现浇天沟排水,挑阳台,层高3米,屋面隔热层0.5米以上,室内为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二 级 二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厘米眠墙或空心墙,预制空心板楼面,青瓦屋面,挑阳台,层高3米,水泥地面,厨房、洗漱间、厕所等设施齐全,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三 级 二层以上建筑物,部分24厘米眠墙或空心墙,预制或小板楼面,青瓦屋面,有柱檐廊,层高3米,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砖 木 一 级 砖石基础,24cm眠墙,青瓦屋面,嵌槽木楼面,白灰泥条平顶,屋面四周水泥砖砌排水明沟或暗沟,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纯木结构 标准砖石基础,基础深度0.5米以上,木桩屋梁,木板墙或卡砖墙,瓦屋面,前后檐口高度2.8米以上,油漆木制门窗,水电进户(含室内管线),三合土地面或水泥地面。 二 级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部分24cm眠墙或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木制平顶,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三 级 砖石基础,木屋架墙;空心墙,木架青瓦屋面,木制楼面,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室内外水、电设施齐全。 土木类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屋面,前后径墙3m以上,水泥地面,水、电设施齐全。 偏屋类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其中一面借墙(无独立山墙)瓦屋顶,檐口高度在2.2米以下。 杂屋类 土砖、土筑或节砖墙,青瓦或石棉瓦屋面,檐口高度在1.8米以下。 说明:1、上述房屋主要特征中的子项目,如有增减,按有关规定增减补偿;层高在上述标准增减10cm以内的,不增加或减少补偿;层高增加或减少超过10cm以上的,每增减10cm,其补偿标准增减1%。2、饲养栏舍按照上表确定建筑类别和等级,不符合上表类别等级的,按杂屋补偿标准的70%补偿。3、各类房屋都应具备木制门窗,超出标准按附表六补偿。附表二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货币安置) 房屋类别 房屋补偿单价 (元/㎡)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元/㎡) 购房补助(元/㎡) 人口安置补助费(元/人) 奖励 (元/㎡) 钢混 77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砖混 一级 60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二级 56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三级 52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砖木 一级 47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纯木 45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二级 42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三级 40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三层 500 土木(正房) 360 1500 一层 1200 40000 200 二层 900 偏屋 300 杂屋 220 备注 购房补助、人口安置补助以购房券的方式发放到拆迁户。 说明:1、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只对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进行补偿;2、购房补助费按合法正房的不同楼层分别进行补偿,第一层为1200元/㎡,第二层900元/㎡,第三层500元/㎡,四层以上房屋不予补助(含四层)未经批准的加层不予补偿;3、偏屋、杂屋不给予宅基地补偿和购房补助;4、奖励包括按期签协议奖100元/㎡和按期搬家腾地奖100元/㎡。附表三征收房屋补偿标准(安置房安置) 房屋 类别 纯安置房安置 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 房屋补偿单价 (元/㎡)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元/㎡) 购房补助(元/㎡) 人口安置补助费(元/人) 奖励 (元/㎡) 房屋补偿单价 (元/㎡) 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元/㎡) 购房补助(元/㎡) 人口安置费补助(元/人) 奖励 (元/㎡) 钢混 77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77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砖混 一级 60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60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二级 56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56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三级 52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52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砖木 一级 47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47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纯木 45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45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二级 42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42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三级 40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40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三层 200 三层 100 土木(正房) 360 1500 一层 800 20000 200 360 1500 一层 300 20000 200 二层 600 二层 200 偏屋 300 300 杂屋 220 220 说明: 1、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只对拆迁合法正房底层占地面积进行补偿;2、“纯安置房”方式的购房补助费按拆迁合法正房的不同楼层分别进行补偿,第一层800元/㎡,第二层600元/㎡,第三层200元/㎡,四层以上房屋不予补助(含四层),未经批准的加层不予补助;3“安置房加经营性用房安置”方式的购房补助费按拆迁合法正房的不同楼层分别进行补偿,第一层为300元/㎡,第二层为200元/㎡,第三层为100元/㎡,四层以上房屋不予补助(含四层),未经批准的加层不予补偿;4、偏屋、杂屋不给予宅基地补偿和购房补助;5、奖励包括按期签协议奖100元/㎡和按期搬家腾地奖100元/㎡。附表四征收房屋补偿标准(迁建安置) 房屋类别 集中统一安置 分散自建安置 房屋补偿单价 (元/㎡) 奖励 (元/㎡) 房屋补偿单价 (元/㎡) 奖励 (元/㎡) 钢混 770 200 770 200 砖混 一级 600 200 600 200 二级 560 200 560 200 三级 520 200 520 200 砖木 一级 470 200 470 200 纯木 450 200 450 200 二级 420 200 420 200 三级 400 200 400 200 土木(正房) 360 200 360 200 偏屋 300 300 杂屋 220 220 说明 实行集中迁建安置方式的,其宅基地(包括三通一平、基础正负零、串梁及相关办证费用由用地方负责)由被征收人所在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奖励包括按期签协议奖100元/㎡和按期搬家腾地奖100元/㎡。 实行分散自建安置方式的,其安置地自行建设,安置地基础补助按其正房底层建筑占地面积450元/㎡给予补偿(包括土地、基础、水、电、道路等费用)。奖励包括按期签协议奖100元/㎡和按期搬家腾地奖100元/㎡。 附表五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设施的补偿标准 序号 名称 单位 补偿单价(元) 备注 1 保坎(方整石) m3 220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2 保坎(片杂石、鱼头石) m3 180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3 保坎(砖) m3 280 保坎基础按实际丈量体积的20%计算。 4 复合地板 ㎡ 120 5 木地板 ㎡ 120 6 大地板砖 m2 80 7 小地板砖 m2 50 8 面砖 m2 50 9 水磨石 m2 50 10 马赛克 m2 50 11 24眠墙 ㎡ 70 12 24斗墙 ㎡ 50 13 18墙 ㎡ 40 14 土砖墙 ㎡ 30 15 水泥坪 m3 300 16 砖石水渠 m3 120 17 水池 m3 150 18 水井(¢1.8米以上) 口 按现行建筑定额造价的50%—70%补偿,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19 水井(¢1.8米以下) 口 2500 以深度8米为单位,每超1米增加300元,废弃不用的不予补偿。 20 水管(水井) m 2.5 21 电线(水井) m 2.5 22 固定灶台 组 120 23 无油烟灶 套 800 24 简易防盗门 ㎡ 120 25 高档防盗门 扇 800 26 普通防盗网 ㎡ 80 27 不锈钢防盗网 ㎡ 130 28 空调移机(立) 台 200 分体机 29 空调移机(挂) 台 150 分体机 30 热水器移装 台 150 31 墙体内木衣柜 ㎡ 100 32 水泥电杆(8m以上) 根 800 含配件 33 水泥电杆(8m以下) 根 400 含配件 34 水泥电杆(5m以上) 根 200 含配件 35 铝合金卷闸门 ㎡ 100 36 铝合金门窗 ㎡ 120 37 沼气池 m3 300 38 宽带网移装 台 200 39 有线电视 户 200 40 电话 台 100 41 木扶手 m 160 42 不锈钢扶手 m 120 43 铁扶手 m 80 44 浴缸 个 300 45 座便器 个 150 46 陶瓷洗脸盆 个 100 47 吊灯 组 70 普通型(三盏) 48 吊灯 组 100 三盏以上 50 硫璃瓦 ㎡ 120 造型加200元 51 大包门 扇 600 门及框均包 52 小包门 扇 500 53 大包窗 扇 200 窗及框均包 54 小包窗 扇 150 55 普通吊顶 ㎡ 50 56 吊顶造型 ㎡ 150 含龙骨架及油漆 57 铝塑板吊顶 ㎡ 100 58 扣板及简易吊顶 ㎡ 40 59 组合柜 ㎡ 120~150 能搬走的不予补偿 60 大灶 个 100 61 热水灶 个 800 62 不锈钢防盗窗 ㎡ 100 63 厨房墙柜 ㎡ 80 64 不锈钢水塔 座 300 65 塑钢门 扇 300 能搬走的不予补偿 66 水泥涵管(Φ300) 米 50 67 水泥涵管(Φ400) 米 60 68 水泥涵管(Φ500) 米 70 69 水泥涵管(Φ600) 米 80 70 陶瓷葫芦 个 8 71 水泥四方花板 块 8 72 红薯窖 个 400 说明: 1、凡属非固定性生产或生活的炉灶、装配或水池、非固定猪(牛)槽,活动水泥板,谷仓等均不予补偿。 2、房屋的屋檐滴水明沟,进屋的踏步、上楼的楼梯等均为房屋的必要配套设施,已包括在房屋的补偿单价中,不再另行补偿。 3、表中未列入项目,原则上按现行建筑定额直接费的50%—70%予以补偿。4、已废弃的生产、生活设施不予补偿。附表六搬家、过渡费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搬家费 8.5元/㎡次 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计算 过渡费 3.5元/㎡月 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积计算 附表七迁坟和埋电杆、拉线补偿标准 类别 补偿标准 备注 无棺木只迁骸骨 1280元 1、已公告迁坟期限,逾期不迁的,由用地方处理,不再补偿;由用地方迁移的,不予补偿。2、埋电杆、拉线补偿包括土地补偿、安置补助、青苗补偿费。 土筑坟 2550元/座 砖坟、石坟 4250元/座 埋电杆 260元/根 拉线 170元/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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