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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崀山风景名胜区楠竹资源采伐 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9-05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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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崀山风景名胜区楠竹资源采伐管理办法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45号XNDR-2013-01003各景区乡镇人民政府、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县林业局:为进一步加强景区楠竹资源管理,切实规范景区楠竹采伐秩序,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崀山风景名胜区楠竹资源采伐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2013年3月18日崀山风景名胜区楠竹资源采伐管理办法为了加强对崀山风景名胜区楠竹资源的管理,保护景区林农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崀山风景名胜区竹木采伐管理工作县长办公会议纪要》(县政府会议纪要〔2008〕19号)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一、审批程序根据楠竹生长特性和竹龄结构,结合县林业局下达到各乡镇的年度采伐计划,对景区楠竹实行定期审批、合理采伐。具体审批程序如下:1、林农出具申请报告,报告的具体内容包括申请人所在村组、采伐理由、时间、地点、四至界限、采伐方式和联系电话;申请报告依次由申请人所在组、村、乡镇林业站和乡镇人民政府签具意见并盖章。2、申请人凭乡镇林业站和乡镇政府签具意见的申请报告到崀管局保护科进行前置审批。3、根据景区保护计划和楠竹林分情况由崀管局保护科在申请报告上签具审批意见并报崀管局领导审批。对不符合采伐条件的说明理由,作出不予同意的决定,及时答复申请人。4、申请人持崀管局审批的报告送县林业局,由县林业局按相关规定审批并安排伐区作业设计。伐区作业设计必须由具有资质的林业技术人员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程进行设计,乡镇林业站、崀管局保护科、崀山景区联合执法大队派员共同参与。5、申请人凭申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合格的伐区作业设计资料和相关的费用票据到县林业局办理楠竹采伐许可证。办证后将申请报告、身份证复印件、伐区设计资料和楠竹采伐许可证复印件交保护科存档备案后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6、景区楠竹采伐审批时间:每年9月至11月底。二、采伐运输监管1、景区楠竹的合理采伐必须在采伐证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逾期则采伐证作废;采伐、运输的监管工作由景区执法大队牵头,崀管局保护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乡镇林业站、所在村、组积极配合,对每一个楠竹伐区的伐中、伐后和运输实行专人负责、跟踪监督管理,对于滥伐、无证运输等现象,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及《湖南省崀山风景名胜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2、在楠竹采伐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生产和森林防火工作。3、采伐的楠竹严禁在景区内进行加工。4、申请人在完成采伐作业后三天内向乡镇林业站提出验收申请,林业站接到申请报告后牵头组织执法大队和保护科进行伐区验收,验收合格后,在验收报告单上明确具体集材堆放地点和运输期限,凭验收报告单到林业站办理楠竹运输证。5、景区楠竹采伐期限:每年10月10日至12月底。景区楠竹运输期限:每年10月10日至次年2月底。6、楠竹采伐户必须在规定的地点集材,并且在规定的时间内装运出景区,不得对景区旅游环境和旅游景观造成影响。违反规定的由景区执法大队牵头依法处理。7、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崀山风景名胜区楠竹资源采伐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1〕8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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