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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制度答问
时间:2014-10-09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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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新宁县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实施时间从什么时候开始?

  答:按《湖南省完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若干规定》从2014年1月1日起。

  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退休职工及其他城镇居民的具体的发放时间和标准是什么?

  答:2014年1月1日以后符合奖励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退休职工,从办理正式退休手续次月起,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直至亡故。无工作单位的居民,2014年1月1日以后达到奖励条件的,从达到年龄的次月起,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直至亡故。

  问:2014年1月1日前退休,已享受5%退休金待遇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怎么执行奖励政策?

  答:从2014年1月1日起停发5%的增发待遇,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金,以前已领的5%不抵扣。

  问:2014年1月1日前退休,已享受增发5%退休金待遇的企业单位职工,怎么执行奖励政策?

  答:原来增发的5%不停发,不抵扣,从2014年1月1日起,再每人每月按80元标准执行奖励政策,

  问:符合哪些条件才能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或每月80元奖励?

  答:在2014年1月1日前已退休或2009年10月22日达到规定年龄,且2014年1月1日仍健在,共分以下四种情况:

  (1)属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5%退休金待遇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每月80元发放奖励,直至亡故;(不补发)

  (2)属应享受而未享受增发5%退休金待遇或一次性5000元奖励的,如选择一次性5000元奖励,2014年一次性发放,以后不再奖励;

  (3)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了一次性奖励,如选择每月80元奖励的,从2014年1月1日起,按每月80元的标准抵扣完原领奖励金后,再按月80元标准发放,直至亡故;(不补发、需抵扣)

  (4)在2009年10月22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领取了一次性奖励,如选择一次性奖励5000元的,若已领取5000元奖励金的,不再奖励;若领取奖励金不足5000元的,2014年一次性补足至5000元,以后不再奖励。

  问: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已丢失,可以申请补发吗?

  答:可以,但必须提供有效的证明重新申领或补办《光荣证》。

  问: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的筹集来源是什么?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奖励金由所在单位筹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由所在单位按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筹资,上交当地财政部门,其余由财政部门统筹,其他城镇居民由省财政承担50%、县财政承担50%。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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