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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的通告
时间:2014-10-17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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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打造良好的社会诚信环境,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指导意见》(湘政发〔2012〕5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金融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5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清收工作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5号)和《新宁县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方案》(新办字〔2014〕 116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全面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农村信用社借有贷款且贷款已到期或逾期的借款户,要积极主动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否则,新宁县清收不良贷款领导小组将组织工作人员上门清收,各乡镇人民政府也要组织专门的清收工作组进行清收。

  二、凡为借款户提供担保的,要督促借款户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借款人未偿还的由担保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对拒不履行还款计划和担保责任的借款户和担保人,列入失信“黑名单”,并在新闻媒体公开曝光和向社会公布。对恶意逃债、赖债的借款户,农村信用社将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采取查封扣押财产、公开拍卖财产等强制清收措施。公、检、法等政法机关对拖欠信用社贷款拒不还款的“赖账户、钉子户”,将从重、从快、从严予以打击,按照法律规定,该罚的罚,该关的关,以弘扬全社会的诚信意识。

  四、凡在农村信用社借有贷款或为借款户提供担保的国家公职人员和企事业干部职工,要带头偿还或积极督促借款户偿还贷款本息,否则,将按照《新宁县清收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工作实施方案》(新办字〔2014〕117号)的规定,对个人借款或担保在限定时间内拒不偿还的,将采取公开曝光、“三停五不”(停职、停薪、停岗,不提拔、不调动、不评先、不加薪、不晋级)、依法提起诉讼等措施强制收回。单位借款按照“谁举债,谁负责”的原则,明确责任、落实债务,在限期内偿还。

  五、对阻扰清收工作组或人民法院依法清收的,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2014年10月15日

来源:新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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