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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07-06   来源:城步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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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BDR-2009-00012

  城政发〔2009〕15号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城步苗族自治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城步苗族自治县直各单位,省、市驻城各单位:

  现将《城步苗族自治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八月四日

  城步苗族自治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

  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步苗族自治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有关政策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和《湖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及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城步苗族自治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在一定时期内安排城步苗族自治县专项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问题的资金。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是指城步苗族自治县退耕还林地区,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坚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与解决退耕农户长远生计相结合;坚持国家支持与退耕农户自力更生相结合;坚持执行中央统一政策与县人民政府负总责相结合;以规划定计划,以计划定项目,以项目定资金。项目布局坚持整合资源,突出重点,集中办点开发。

  第四条 切实加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的领导,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成立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县发改局局长兼办公室主任,发改局分管副局长兼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地点设县发改局。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城步苗族自治县发改部门负责规划编制、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县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管理,及时调拨资金;县水利、林业、农业、畜牧、能源等部门和各乡镇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做好技术指导、工程管理和检查验收等工作;县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加强对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条 县直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建设,使用和管理专项资金,须遵循本方案。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六条 规划体系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分项规划和项目表。分项规划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规划、农村能源建设规划、生态移民规划、后续产业发展规划、补植补造规划。

  第七条 规划内容

  (一)基本口粮田建设。以建设高产稳产农田为主要目标,以现有低产田、易旱易涝田改造为重点,配套建设排渍、灌溉、田间道路、河堤河坝等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高产稳产基本口粮田的目标。

  (二)农村能源建设。在本区域内大力推广沼气建设的基础上,重点鼓励退耕还林农户使用省柴灶、生物质气化炉、太阳能热水器等。

  (三)生态移民建设。对不具备基本生存条件、确需搬迁的退耕户,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慎重实施生态移民,建设必要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

  (四)后续产业建设。主要建设奶业、中药材、油茶、楠竹、工业原料林、经济果木林、高山延季蔬菜等产品基地。

  (五)补植补造建设。严格按照国家核查验收的退耕还林基数,对因非人为因素造成的造林成活率较低或因灾损毁严重的退耕还林工程造林地进行补植补造。

  第八条 规划编制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由县发改部门牵头,会同县财政、水利、林业、农业、畜牧、能源等有关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

  第九条 规划申报

  全县规划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水利、林业、农业、畜牧、能源等相关部门,向上级发改委和相关部门逐级申报。

  第十条 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计划的编制及申报

  建设项目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发改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县专项规划编制,并委托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基本口粮田、后续产业、生态移民项目实施方案要参照建设项目初步设计规定的内容和深度编制,农村能源、补植补造项目实施方案可按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

  基本口粮田计划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水利、农业部门和各乡镇编制并申报;农村能源计划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农村能源部门和各乡镇编制并申报;后续产业计划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林业、农业、畜牧部门和各乡镇编制并申报;补植补造计划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林业部门和各乡镇编制并申报;生态移民计划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移民部门和各乡镇编制并申报。

  第十一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设项目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规划内项目;二是自筹资金基本落实。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设项目还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有关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并具备开工条件。

  第十二条 县发改部门根据上级批复的全县年度实施计划,会同县直相关部门,提出全县建设项目具体实施计划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将项目年度实施计划行文下达到项目建设单位。

  基本口粮田建设计划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农业、水利部门下达;农村能源建设计划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农村能源部门下达;后续产业建设计划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林业、农业、畜牧部门下达;补植补造计划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林业部门下达;生态移民建设计划由县发改部门会同县财政、移民部门下达。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实施,一般不做调整。如确实需要调整,须经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三章 项目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设项目要组建项目业主,实行项目业主负责制。项目业主要对项目前期工作、资金筹措、施工组织、安全、质量、进度、财务、后续管理等全面负责;要积极组织退耕农户参加工程建设,确保退耕农户获得劳务收入。项目业主由县人民政府根据项目性质和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办公室牵头,相关职能部门会同乡镇组织实施,即:基本口粮田项目建设由县水利局、县农业局负责实施;农村能源建设由县能源办实施;生态移民建设由县白云移民局、县移民办负责实施;后续产业建设由县林业局、县农业局和县畜牧局联合实施;补植补造建设县林业局实施。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实施前,各实施单位要编制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并秉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在适当的地点、采取适当的形式公示3天以上,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增加透明度。

  第十六条 严格建设项目的招投标管理。全县所有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都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招投标。

  第十七条 严格项目的合同管理。建设项目合同的签订应依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合同文件签订后,项目实施单位应在15日内按要求上报有关文件到县巩固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审查和存档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工程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各行业主管部门现行的质量管理规程规范。同时,由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专人对工程质量进行日常性的检查监督。投资规模较大或者上级明确要求实行监理的工程项目按上级相关要求执行。项目必须严格执行相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建设项目应建立工程标志,统一标注为“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工程”。

  第二十条 项目竣工后,由项目业主向县业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竣工验收申请以及真实、有效、完整的验收资料,经业务主管部门初步验收合格后,报请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依据已批准的建设方案和有关行业建设标准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验收要成立至少5人以上的项目验收小组,验收结论应经验收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同意并签字,项目的竣工验收实行组长终身负责制。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工程移交手续,明确管理主体,制定管理措施,落实工程使用和养护管理方案,确保项目效益持续发挥。

  第二十二条 严格建设项目档案管理。项目的档案整理工作由项目业主负责,比较分散的小型项目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业主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及时收集和整理项目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重大事项的文字材料和声像资料,并在项目现场验收后30日内,报县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整理归档。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根据国家核查确定的专项资金总额和专项规划,从2008年起,分8年安排,逐年下达。项目工程间接管理费用提取不得超过上级规定标准。县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要求,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没有领导小组项目调整变更意见,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随意改变资金用途,改变项目建设内容。专项资金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县发改部门与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审核同意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于每年10月30日前向上级有关部门申报下年度资金使用计划。

  第二十四条 严格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有条件的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田建设。实现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0.5亩,资金补助标准为每亩600元。

  (二)农村能源建设。资金补助标准按照国家批复的补助标准执行。

  (三)有条件的退耕农户实行生态移民。资金补助标准参照现行的同类工程建设国家补助标准。

  (四)退耕还林补植补造。资金补助标准最高为每亩50元。

  (五)发展地方特色优势产业的基地建设。项目要遵循群众自愿、符合当地实情的原则,从紧掌握。开展退耕农民就业创业转移技能培训,补助标准按“阳光工程”等农民培训补助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严格资金运行管理。

  (一)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国家和省下达的全部财政资金进行国库集中支付。项目资金在县发改局单独设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并要严格按照项目的计划组织实施。

  (二)资金拨付程序。专项资金由县发改部门和县财政部门审核并经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后按进度拨付。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县发改部门的批复和项目建设单位专项资金拨付申请,经县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可按批准预算拨付30%的项目启动资金,余款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按合同要求(扣除质保金外)一次拨付。

  (三)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商品或劳务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六条 项目主管部门、县发改部门与财政部门要严把报账审核审批关,杜绝白条报账、提前报账、虚假报账等。项目实施单位按以下要求报账:

  一、项目单位必须以真实、合法、要素完整的原始凭证报账,原始凭证必须有经手人、证明人和审批人签字,不得虚开票据套取资金,不得在项目资金中列支奖金、福利、旅游费及项目无关的其他费用;

  二、对于发包工程项目,项目单位以项目承包合同、竣工验收单及工程结算税务发票报账;

  三、对于非发包工程和村民投工投劳配套的项目,项目单位以工程材料发票、技工工资名册报账,技工工资原则上控制在项目总投资的30%内;

  四、有资金缺口的项目,超出10%以内由项目实施单位在签证后确定,超出10%以上由县巩固退耕还要领导小组研究处理;未完工结余的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项目竣工后,由县审计部门组织开展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对于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安排或使用建设项目资金的有关部门,必须自觉接受县财政、审计等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财务监督检查。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项目资金的审计、监督和检查,对违反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造成损失浪费的,要坚决严肃查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将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党纪政纪责任,情节严重涉嫌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县有关职能部门要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认真总结,推介典型。县人民政府对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工作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条 对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惩处外,还将对项目所在乡镇、县直单位、村、居、社区采取停止安排项目一年,停拨项目资金,追缴项目拨款等措施。

  第三十一条 严肃工作纪律,严禁党政机关干部利用职务便利,违反政策规定承包或者转包项目工程。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主题词:经济管理 项目建设 管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武部。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城步苗族自治县政协办公室,

  县人民法院,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县各群团组织。 共印120份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9年8月4日印发

来源:城步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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