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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4年第2期)
时间:2024-02-02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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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1月23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超市经营的,购进日期为2023年10月24日的芹菜,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2023年11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将1份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FS23100812012)送达当事人。本局于2023年12月8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24日,以2.68元/斤的价格从洞口县******店购进芹菜11斤,付货款29.48元,而后,以4.98元/斤在其经营的绥宁县******超市销售。

2023年10月24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绥宁县******超市2023年10月24日购进的芹菜等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2023年10月23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县*******超市经营的芹菜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没有异议,也未提出复检申请。

至案发日止,涉案不合格芹菜已被当事人销售完,共计得销售款54.78元,获违法所得54.78元。

综上,当事人销售经抽样检验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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