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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二十三期)
时间:2023-12-12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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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2023年9月14日,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绥宁*******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7.8L/桶、生产日期为2023-08-15的****(包装饮用水),经抽样检验均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9月25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生产规格型号为17.8L/桶的****(包装饮用水)70桶,尔后,以2.5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

2023年8月1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绥宁******公司生产的,规格型号为17.8L/桶、生产日期为2023-08-15的****(包装饮用水)进行抽检,并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2023年9月14日,本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于2023年9月1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

至案发日,涉案不合格****(包装饮用水)已被当事人以2.5元/桶的价格销售完,得销售款175元,获违法所得175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我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2023年10月16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了跟踪抽检;当事人于2023年10月17日自行送检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综上,当事人生产经抽样检验不合格****(桶装饮用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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