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08月1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天然优质泉水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2023年9月14日,本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A2023-01-J775322(***天然优质泉水)的《检验报告》1份,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9月18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8月15日,生产规格型号为16.8L/桶的***天然优质泉水(包装饮用水)140桶,尔后,以2元/桶的价格进行销售。
至案发日,涉案不合格***天然优质泉水被当事人以2元/桶的价格销售完,货值金额280元,获违法所得280元。
另查明,当事人在收到本局送达的检验报告后,立即采取整改措施,启动了召回程序,发出不合格食品召回公告。因涉案产品销售数量少,从抽检到收到报告也有一段时间,所以没有涉案产品被召回。当事人于2023年10月07日自行送检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2023年10月1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包装饮用水)进行了跟踪抽检,检验结论均为合格。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