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5月24日,本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待销售的四季香大米(规格10kg/袋)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6月16日,本局收到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S23050670009的检验报告1份: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20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四季香大米(规格10kg/袋),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3年7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4月27日从绥宁县良良粮油批发店购进了10袋四季香大米(规格10kg/袋),购进价45元/袋,付货款450元。而后,以49元/袋的价格销售,货值金额490元。至立案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四季香大米(规格10kg/袋)已全部销售完,获得违法所得49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十、【裁量基准】1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