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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十七期)
时间:2023-09-05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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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5日,本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依法对当事人采购待加工的“小米椒”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检验。2023年7月4日,本局收到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S23060152019的检验报告1份,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5日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于2023年7月20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6月4日从绥宁县老阳蔬菜批发部以11元/斤的价格采购小米椒6斤,付货款66元;除了抽样的2.05kg小米椒,当事人将剩余的小米椒是用作配菜,因此,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截至本案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收到因食用小米椒引起的不良反应报告。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十一章(食品监督管理)第一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十四、【裁量基准】1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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