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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完成情况的公示(2023年第十四期)
时间:2023-08-14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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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5月5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依法对当事人待销售的“葱”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3年6月9日,本局收到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A2023-01-J772107的检验报告1份并送达给当事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葱”,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3年7月3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3年5月5日,从桂林市七星区万禾冷链物流园交易二区A2-8号罗焕林店购进10kg葱。购进价6元/kg,付货款60元,而后,以9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90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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