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18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姜”食用农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2022年11月17日,本局收到广东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FS22100382023的《检验报告》1份并送达给当事人,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本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姜”,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2年11月29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2022年10月16日,从桂林市七星区万禾冷链物流园交易二区A2-8号罗焕林店购进一件姜。该批次姜一件为15kg,购进价100元/件,付货款100元,而后,以9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货值金额135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30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