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1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当事人2022年9月21日采购的长豆角,经抽样检验为不合格。即日,我局执法人员将1份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LC-ZFFS220072-XC4189)送达当事人。本局于2022年11月1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09月21日,以6元/kg的价格从湖南****餐饮有限公司采购白长豆角25kg,共计付货款150元。
2022年09月22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当事人2022年09月21日采购的长豆角进行抽样检验。2022年10月21日,我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悉,当事人采购的长豆角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结论未提出复检申请。
至案发日止,涉案不合格长豆角已被当事人食堂使用完,因当事人采购回来涉案不合格长豆角,按照自营食堂保本不盈利的原则,全部用于学生食用,故,其未获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采购经抽样检验不合格“长豆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29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