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9月19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采购待使用的辣椒进行了抽样送检,并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样品进行检验。2022年10月19日本局收到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LC-ZFFS220072-NC3978一份,即送检样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水胺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辣椒”,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2年11月02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9月12日从绥宁县某干货批发购进涉案辣椒,共付货款225元。至本局送达《检验报告》时止,当事人的上述涉案长豆角(豇豆)已经使用完除了抽样的2kg长豆角(豇豆)是抽样单位购买外,获得销售收入13.2元,剩下的长豆角(豇豆)都作为炒肉的配菜使用,因此剩下的长豆角(豇豆)违法所得无法计算。故,当事人获得违法所得13.2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1月04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