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22日,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田鸡”进行了抽样,并委托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检测。2022年8月22日,本局收到由利诚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LC-ZFFS220072-NCP9027的检验报告1份,即送检样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呋喃西林代谢物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红茄田鸡”,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2年9月5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7月19日从广州市荔湾区阿胜牛蛙批发行购进涉案田鸡货值金额303元,而后,当事人以30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立案时止,上述涉案“田鸡”已全部销售完,共获得销售收入375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3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