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8月18日,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经营的“红茄子(茄子)”进行了抽样,并委托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进行检验。2022年9月26日,本局收到由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A2022-03-J343466的检验报告1份,即送检样品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同日,本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如果对此检验报告有异议,可以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也未申请复检。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未发现有被抽检同批次的“红茄子(茄子)”,本案没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对此,本局于2022年10月11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于2022年8月17日从怀化市鹤城区唐长稳蔬菜批发部以3元/kg的价格购进“红茄子(茄子)”25kg,共付货款75元,货值金额75元,而后,当事人以3.96元/kg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立案时止,上述涉案“红茄子(茄子)”已全部销售完,共获得销售收入99元。
综上,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行政处罚。
绥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02日
来源:绥宁县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