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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北塔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11-10   来源:北塔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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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北应急函〔2021〕2号

邵阳市北塔区应急管理局

关于印发《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镇(街道)公共安全办公室、各有关应急救援队:

为切实加强北塔区应急救援队伍管理,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能力,参照邵阳市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邵市应急函﹝2021﹞75号),现将《邵阳市北塔区应急管理局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邵阳市北塔区应急管理局

2021年9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邵阳市北塔区应急管理局

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和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切实强化“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安全第一”的发展理念,着力加强区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切实提高应对自然灾害和安全生产类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邵阳市应急管理局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区级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救援队伍)是指区应急管理局认定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含辖区内国家和省、市认定的区域应急救援队伍)。

第三条由区人民政府牵头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和确定综合性应急救援队伍,并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与非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的合作,突出“安全生产月”、重要时间节点和高危行业领域,开展联合培训、联合演练,提高合成应急、协调应急能力,北塔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规定,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统筹协调和管理。

第四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北塔区应急指挥中心统一协调指挥各类应急专业队伍,建立应急协调联动机制,推进指挥平台对接,各业务部门按照三定方案和职责分工,负责做好解放军、武警部队、消防救援队伍和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参与应急救援相关衔接工作。

第五条区应急管理局负责统筹全区应急救援力量建设,负责消防、森林火灾扑救、抗洪抢险、地震和地质灾害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指导社会应急救援力量建设。

第六条救援队伍应始终坚持“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按照“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作风过硬、本领高强”标准进行建设,确保队伍在关键时候,能够拉得出、冲得上、打得赢。

第七条救援队伍实行主管部门(单位)和区应急管理局双重管理,遵循“谁组建、谁主管、谁保障”和“统一指挥、协调行动、科学救援、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八条区应急管理局与救援队伍建立信息联动机制,加强应急管理系统建设,督促完善相关数据,做到及时通报灾情信息,及时调度救援队伍。

第二章 队伍调度

第九条经审核认定纳入管理的救援队伍,在参与处置突发事件时应优化调度程序,做到闻令而动、令行禁止。

第十条救援队伍原则上由区应急管理局统一调动指挥。按照管理权限接受主管部门(单位)和属地镇、街道调动指挥时,应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

第十一条跨县市区救援时,由事发地政府部门发出邀请,北塔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应急处置需要调动相关救援队伍参加救援。

第十二条救援队伍遇有下列情况,按照就近出动的原则,应立即出动:

1.救援队伍接到所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请求时;

2.接到上级应急管理部门的命令时;

3.接到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命令时;

4.紧急情况时,救援队伍可边行动边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第三章 队伍救援

第十三条区应急管理局根据突发事件或灾情险情下达调度令。接到出动命令的救援队伍,应迅速出动,第一时间将出动情况(人员、装备、保障和行程计划等)报区应急管理局应急指挥中心。

第十四条救援队伍到达突发事件现场后,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报到、受领任务,接受现场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十五条救援队伍现场指挥员受领任务后,应根据现场救援行动方案,明确处置措施和实施步骤,发挥专业技能,积极开展救援行动。

第十六条救援队伍现场指挥员对本队伍的行动安全负责,在应急救援行动中,要做到密切化协调、科学化决策、专业化处置,遇到突发情况危及抢险救援人员生命安全时,有权下达人员撤离命令,并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现场具体情况,提出排除危险的措施建议。

第十七条指挥原则。

1.统一指挥。多支救援队伍(力量)共同参与救援时,服从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

2.分类指挥。根据总体部署,各专业队伍现场指挥员负责本队伍的指挥。

3.逐级指挥。下级服从上级指挥。

第十八条救援队伍应当严守救援(救护)规程、工作纪律,遵守交通管理和信息发布等工作规定。

第十九条救援队伍抢险救援行动结束后7日内,组织召开专业技术总结和救援评估会议,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救援总结报告和相关文件、图纸、影像等资料。

第四章 队伍管理

第二十条救援队伍要以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为行动指南,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树立为民情怀,做到遵规守纪,纪律严明、作风优良。

第二十一条救援队伍应当健全机构设置,人员、装备满足应急救援需求。

第二十二条救援队伍建立救援实力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应将队伍规模(人数)、主要装备设施、值班电话、主要负责人、队员等基本信息报区应急管理局,并在省应急管理电子政务--应急救援系统平台予以登记;当上述基本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报告并在应急救援系统平台上更新。每年年底前应将年度开展训练、参与演练、开展救援等情况报告区应急管理局和有关主管部门(单位)。

第二十三条救援队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建立领导带班和24小时值班备勤办法,保证50%以上人员不间断值班备勤。接到相关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后,应全员进入待命状态,做好应急准备。

第二十四条救援队伍应建立相应的规章制度,保证救援工作高效有序。

1.值班备勤制度;

2.应急响应制度;

3.岗位工作制度;

4.教育培训制度;

5.实战演练制度;

6.内务管理制度;

7.装备维护保养制度;

8.保障制度;

9.安全保密制度;

10.考核制度;

11.指挥制度;

12.应急救援处置情况复盘、评估制度等。

第五章 队伍保障

第二十五条救援队伍建设与工作经费由组建单位予以保障,北塔区应急管理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救援队伍应加强应急通信保障管理,确保救援工作通信畅通。

第二十七条救援队伍应当为队员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和器材,避免、降低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伤害。

第二十八条救援队伍实施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抢险救灾、训练、演练等所造成的装备、设备、器材和物资的损耗(坏)等,依照以下情形给予必要的补偿。

1.救援队伍根据命令参加自然灾害救援行动(含队伍前置)所耗费用,由申请的地方人民政府予以解决。

2.救援队伍根据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任务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3.救援队伍根据命令参加应急训练、演练和技能比武所耗费用,举办单位应给予补贴。

第二十九条救援队(或者组建救援队的单位)应依法为参加抢险救援人员缴纳工伤保险和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三十条救援队伍执行抢险救援任务时,参加抢险救援依照规定享受表彰、医疗、工伤、抚恤等相关待遇。

第六章 队伍训练

第三十一条救援队伍要根据自身专业特点,结合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年度工作安排和应对突发事件处置任务等实际情况,制定年度训练实施计划,并向区应急管理局报备。

第三十二条救援队伍由组建单位具体负责队伍日常训练、演练工作,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30天。各应急救援队伍每年至少开展1次实兵演练活动,北塔区应急管理局视情参加指导。

第三十三条救援队伍要积极开展综合性技能训练、联合演练活动。每年至少参加1次区级以上的演练、技能竞赛等活动,提高协同作战能力。

第三十四条救援队伍要做到“走出去”和“请进来”相结合,加强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和其他县市区等友邻单位的交流合作,学习运用应急救援新技术、新设备和新工具,提升应急救援训练效能,全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

第七章 队伍认证

第三十五条区级救援队伍应满足以下条件:

1.依法登记并取得相关执照、具备相关应急救援施工资质或相关救援部门认可的救护队一级和二级达标等级;或应急救援需求的特别行业队伍。

2.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到位。主要负责人应有3年以上抢险救援经验,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5岁;应急救援人员应思想政治素质过硬,经培训合格,身体健康、年龄原则上不超过45岁(地面救援与井工援救适当区分),队伍人数原则上达到30人以上。

3.救援装备配备满足救援行动需求。

4.具备24小时内自行解决吃、住、行、医等基本物资保障能力。

5.具备应急救援培训基地或与满足相关条件的培训基地签订培训协议。

6.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7.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训练演练。

8.应急救援人员熟练掌握救援装备性能和操作使用方法。

第三十六条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件的队伍,按照自愿申请原则,由其主管部门(单位)或救援队伍向区应急管理局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1.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相关应急救援资质或相关救援部门认可的救护队达标等级等复印件;

3.救援队人员组成情况;

4.救援队装备、经费保障清单;

5.近三年来参加救援行动案例或演练、竞赛等情况。

第三十七条区应急管理局接到申请报告后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队伍,由区应急管理局下发文件正式命名确认,命名为“邵阳市北塔区XX专业应急救援队”,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救援队伍自命名之日起,有效期为5年。各队伍应在有效期满前2个月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续评申请,经综合考评合格后方可继续保留;逾期未提交续评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八章 队伍奖惩

第三十九条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条对救援队伍执行重大任务不坚决或不服从指挥,在任务行动中因自身原因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的,以及队伍建设不达标的,取消区级应急救援队伍资格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已制订管理办法的,从其管理办法;其它管理办法与本办法相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来源:北塔区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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