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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邵环罚字[2020]29号
时间:2020-06-24   来源:邵东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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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东县两市塘维金塑料制品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521MA4Q9DJ11N

地址:邵东县宋家塘办事处软塘村次塘组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4月2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1、你单位在邵东县宋家塘办事处软塘村次塘组建设塑料制品生产项目,于2016年5月开始投产,2020年4月21日我局现场执法巡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常生产,有两条注塑生产线,主要原辅材料为聚丙烯、色母粒等,生产主要产品为塑料水瓢等塑料制品,该项目一共投资33万元,未取得环评批复,属于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5月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2020]2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2020]2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2020]2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2020]29号)、《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玖仟玖佰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 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  户名:邵东县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300 1540 0650 5250052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2020年5月14日

来源:邵东市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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