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东县众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521MA4PYGAP42
法定代表人:岳培祥
地址:大禾塘街道办事处望塘路与人民路交叉口
一、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情况
我局于2020年6月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大禾塘街道办事处望塘路与人民路交叉口建设的邵东县众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开工建设,周边大约有7家工厂,共有工人约2000余人在此工作和生活。现场调查证实你单位工人在此人口集中地区使用氧气切割废旧油罐时,引起废旧油罐内残留沥青燃烧,现场浓烟滚滚。
你单位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
我局于 2020 年6月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2020]2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权;《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2020]2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听证申请权。
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邵环罚告字[2020]27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邵环罚听告字[2020]27号)、《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责令立即改正及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实施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建设银行邵东县支行 户名:邵东县财政局国库管理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 4230 15400650 52500525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湖南省生态环境厅或者向邵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起诉。复议和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邵阳市生态环境局邵东分局
2020年6月12日
来源:邵东市融媒体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