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法院工作现场 版权归属原作者
原来自2012年来,亲生儿子王某某多次向王老汉实施家庭暴力,2021年1月的一次殴打导致王老汉多处软组织挫伤、淤青及左胫骨不完全性骨折,报警后,王某某被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2天、罚款500元。为防止儿子继续对自己实施家暴行为,王老汉出院后,遂向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可能是我们给他创造的条件太好了,他妈妈也纵容他,所以使他变成了现在这样,八年来,他打我已经有十二三次了,报警都有十八次了。王老汉很无奈,我实在是不能忍受他了,申请法院进行人身安全保护,一是禁止他殴打、威胁我,二是禁止他一切不友好的接触我,三是禁止他骚扰、侮辱、谩骂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为及时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承办法官第一时间传唤被申请人王某某进行问话,王某某对其父王老汉所述事实均予以确认,承认其对父亲确实存在言语侮辱、殴打等行为,但是其没有悔改的意思,承办法官当即对其进行了批评教育。
鉴于王某某的行为对王老汉造成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及威胁,新宁县人民法院依照相关规定,签发了2021年的第一份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对申请人王老汉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请人王某某骚扰、辱骂、谩骂、威胁申请人王老汉。如违反禁令,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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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源自微信公众号:邵阳第一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