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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2018

双编办发〔2018〕2号

 

关于加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工作的通知

各乡镇、区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严格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程序,加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事中事后监管,确保登记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根据省、市登记局相关文件精神,决定自2018年开始全面启动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原则和范围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是指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对事业单位遵守登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实地查看和核实的行政执法行为。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分为例行核查和专项核查。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事业单位法人年度报告公示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实地核查范围包括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所有事业单位。

二、核查事项和内容

(一)法人登记

1、凡批复设立的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是否办理法人登记或备案;

2、凡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是否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3、事业单位撤销、解散或合并到其他单位,是否及时安排进行清算并办理注销登记或备案;

4、登记申报情况、登记事项是否与实际一致。

(二)机构名称与印章

1、实际使用名称是否与批准名称一致;

2、使用印章是否与批准名称一致;

3、印章刻制是否规范。

(三)开办资金与财务管理

1、开办资金是否为单位全部权益资产;

2、开办资金是否相对稳定,是否与业务量相适应,是否具备民事责任能力;

3、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账目是否规范,账实是否相符;

4、接受捐赠和资助使用是否规范;

5、有无抽逃开办资金情况。

(四)业务活动

1、是否有无正当理由开展业务活动或自行停止业务活动情况;

2、是否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无法律诉讼和社会投诉,服务对象是否满意;

3、有无擅自超、减业务范围情况;

4、业务活动场所是否相对稳定,是否有与业务量相适应的设施设备;

5、有关执业资质是否继续有效。

(五)机构编制

1、有无擅自增设机构或加挂牌子的情况;

2、从业人员是否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

3、法定代表人及从业人员是否属在编人员。

(六)年度报告

1、每年3月31日前是否报送年度报告并委托登记管理机关在网上公示;

2、年度报告反映情况是否真实准确,有无虚报业绩或隐瞒不报等情况。

(七)法人证书及档案管理

1、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管理是否到位;

2、登记文书是否妥善保管,资料是否齐全。

(八)其他需要监督检查的事项。

(九)受检单位需准备的资料

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情况自查报告;

2、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正副本;

3、有关资质证书;

4、近二年资产财务报表;

5、单位行政及财务印章;

6、历年登记管理文书档案。

三、核查方式和时间安排

(一)单位自查。每年6月30日前,各事业单位对照本通知要求,逐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对发现的不足和问题自行整改;

(二)主管单位核查。各乡镇和区直主管部门每年要对所属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以乡镇和部门为单位形成自查报告,于当年9月30日前报送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设区编办)。

(三)登记机关核查。自2017年开始,以五年为周期,双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分期分批对事业单位进行一次实地核查,其中,每年10~11月为例行核查时间。

年度事业单位实地核查时间确实因工作须要适当推迟的。由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另行安排通知。

四、核查程序和结果运用

(一)确定实地核查对象单位,提前15日发放核查通知;

(二)受检单位对照核查通知,逐项进行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对发现的不足和问题自行整改;

(三)核查人员到受检事业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组织开展问卷调查,听取和了解相关情况,当场指出存在的不足与问题,提出整改要求,填写实地核查登记表;

(四)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

(五)事业单位实地核查作为事业单位常态化监管手段,核查结果将作为事业单位履职评价的重要依据。限期内未进行有效整改的,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收缴事业单位印章及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并在全区进行通报。

(六)各主管单位组织开展实地核查工作情况纳入机构编制工作年度绩效评估考核内容。

 

联系电话:0739-5262383

QQ:双清统一信用代码群 206478473

 

双清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双清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2018年1月11日

 

来源:双清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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