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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一男子禁渔区非法电鱼获刑2个月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1月2日讯(通讯员 王蓓 孙红梅)邵阳一男子郑某用自制电鱼机在资江流域邵阳段的禁渔区非法电鱼11条。近日,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郑某拘役2个月、缓刑3个月,同时判令被告人郑某赔偿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补偿款372元及公开赔礼道歉。

7月12日7时许,郑某眼见资江河水位上涨,抱着侥幸心理认为当天系周日不会有执法人员执法,便去资江河里电鱼。郑某先购买了电瓶及变压机头,使用电线、竹竿和捞网等工具自制了一台手动电鱼机,然后从市区资江二桥下方的新滩镇老码头出发沿资江往雪峰桥方向站在排污管道上电鱼,约在禁渔区行走了400米左右,捕获河鱼11条。郑某的非法行为被群众撞见并报警,民警迅速赶往现场处置。郑某发现有民警后,丢弃电鱼机及捕获的河鱼等物品逃跑。

次日10时许,迫于压力,郑某主动到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投案。经专门机构认定,郑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使用的渔法系电鱼作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禁止使用的破坏渔业资源的捕捞方法,其捕获的11条河鱼亦属当地水生野生动物。

法庭上,郑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达了愧疚及悔改之心,并表示以后一定会遵纪守法,做一名爱护环境、保护资源的好市民。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内使用电鱼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郑某犯案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他的行为影响了河域内鱼类的正常繁殖生长,致使渔业资源受到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依法承担赔偿恢复天然渔业资源损失、赔礼道歉等民事侵权责任。法院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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