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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一起11年旧案执结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7月17日讯(通讯员 杨坚 杨红霞)7月15日,新宁县人民法院接待室内,申请执行人李某给执行员李中郧送来了“公正执法,为民服务”的锦旗。“谢谢你,为我们奔波,我11年前在这场车祸中死去的父亲也可安息了。”李某握着执行员的手,不停地道着谢。

2009年1月,一场车祸让李某的父亲住院134天后医治无效死亡,花去医疗费、交通费等共计10万余元。后李某、李某母亲及妹妹向新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09年8月,新宁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各项损失12万元,被告吴某赔偿原告25.14万元(含已支付的10万元),被告杨某赔偿原告2.79万元。判决生效后,吴某一直未履行赔偿义务,也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由于当时李某及其妹妹均在上学,母亲也不太清楚执行情况,此事一搁就是11年。

今年7月,李某向新宁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该案由执行员李中郧接手承办。由于时间过去太久,申请人不知道被执行人吴某的联系方式,甚至连具体地址也不知道。执行员通过网查,发现吴某在深圳有银行信息,并及时进行了冻结。根据判决书上的地址,李中郧去了邵阳县吴某的家中,找到了吴某嫂子,向其耐心解释案件情况。

一个星期后,吴某的父亲打来电话,说愿意替吴某履行这笔赔偿款,并主动来到法院,与申请人见面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吴某父亲一次性代为支付给申请人赔偿款13万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余下的赔偿款及迟延履行金。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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