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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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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新闻网7月10日讯(记者 林玲  实习生  童雲 通讯员 黎建琛 )7月10日,邵阳市人大常委会召开《邵阳市乡村清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颁布实施新闻发布会。《条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是全省第一部规范乡村清洁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赵为济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了条例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条例》于2020年6月12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查批准,旨在推动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向纵深发展,建设美丽宜居乡村;巩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狠抓农村环境整治工作的经验做法;采纳市政府关于乡村清洁工作的立法建议,开展小切口立法的实践探索。

《条例》不分章节,共二十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村(居)委会工作职责;二是建立清洁责任制度,确立各类场所和情形的清洁责任主体;三是确立政府主导、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受益主体付费、社会资金参与的多元化投入机制,并明确村(居)委会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向村(居)民和单位筹集清洁费用;四是确定户分类、村收集、乡转运、县处理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理模式;五是规定了法律责任。

《条例》就部分破坏乡村清洁的不文明行为设定罚则,除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卫生监督等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并限期改正外,逾期不改的将予以罚款,比如在非指定地点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农药包装物、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其他农业废弃物的,对单位处二千到五万不等的罚款,对个人五百到二千不等的罚款;向水体直排生活污水、粪便的,对单位处一千到五千元不等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丢弃动物尸体的,违法行为人除了承担处理费用外,处一千元以下罚款;焚烧垃圾及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的,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来源:邵阳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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