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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体赞等14人涉黑组织犯罪案一审公开宣判

  3月26日,武冈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肖体赞等14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一案依法进行公开宣判,首要分子肖某赞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寻衅滋事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骨干成员肖某军等7名被告人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其他多项罪名,数罪并罚,分别被判处十六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二十二万至五万元不等的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李某伦等6名被告人被判处三年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肖体赞从2007年起,纠集肖某军等7名被告人,组成了黑社会性质的非法组织,以暴力、胁迫以及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共实施犯罪活动53起,其中抢劫1起、聚众斗殴1起、敲诈勒索3起、非法拘禁1起、非法侵入住宅1起,非法采矿3起,非法占用农用地1起、强迫交易1起,寻衅滋事41起。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手段,非法获取巨额经济利益,非法采矿、非法占用农用地获利380余万元。该组织通过长期多次实施各种犯罪活动,致使多名群众的人身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受害群众慑于其淫威,不敢举报、控告,对武冈市文坪镇区域内的采矿等行业造成严重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肖体赞等人以攫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有组织地采取滋扰、纠缠、哄闹、聚众斗殴、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采矿等手段实施犯罪活动,形成了首要分子明确、骨干成员固定、组织成员众多的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有组织地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性特征,依法应当认定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犯罪。根据14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武冈市公开审理判决的首例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当地群众、新闻媒体记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被告人亲属等100余人旁听了庭审。

来源:武冈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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