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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与幼女网恋发生关系,被判强奸获刑四年

4月15日,邵东市人民法院庭审宣判了一起强奸幼女案,被告人王某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19年10月,年满18岁的王某,在上海打工期间,通过网络游戏和微信聊天的方式,认识了邵东市某乡镇在校初中生小花(化名,13岁),后二人在网络上聊天均以男女朋友互称。同年12月某日,王某将小花约至某宾馆玩耍,在明知小花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王某先后2次与小花发生性关系。此后几日,王某仍多次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后小花亲属发现情况不对后到公安机关报案。

邵东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明知小花未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多次发生性关系,已构成强奸罪。法院根据被告人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温馨提示:本案中,王某与小花发生性关系,虽不存在暴力、强迫等行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承办法官表示,本案中小花未满十四周岁,无论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告人王某的行为依法仍构成强奸罪。(李青梅,候赞)来源:法制周报-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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