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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口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第7号令

第7号令

鉴于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依然严峻和复杂,为进一步提高群众防控意识,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结合洞口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命令。

    一、近段时间部分群众防控意识有所松懈,全县广大群众要树立长期作战的思想,以主动自我防御为主,做到尽量不出门,出门要戴口罩。

(一)在疫情未解除前,禁止操办红喜事,白喜事一律从简;禁止互相串门、聚众打牌、聚众闲谈、聚众聚餐办酒席;禁止不戴口罩进入超市等公共场所;禁止不戴口罩进入医院、卫生室、诊所、药店等医疗机构和店铺;禁止不戴口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二)欢迎广大群众举报上述行为,举报电话:07397222608。

(三)县级各类媒体和村村响要滚动宣传播放上述要求。

二、暂停村卫生室、个体诊所、门诊部、社区卫生服务站、民营医院及不具备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接诊发热和(或)有呼吸道症状、畏寒、乏力等临床表现的病人;履行首诊负责制,进行实名登记,引导发热病人就近前往基础设施相对较好、检查项目相对齐全的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及山门、高沙、石江、黄桥、毓兰、竹市、江口、文昌、杨林等卫生院发热门诊就诊。

三、凡进入药店购买治疗发烧、咳嗽、气促等呼吸道感染疾病相关药品的人必须进行实名登记并及时上报所在村(社区),对未做好实名登记和上报的药店一律顶格处罚,造成严重后果的一律吊销营业执照。

四、外县人员和本县在外人员及其车辆抵达洞口当天,要及时向所在单位及村(居)委会报告,来自疫区(疫点)的人员要自觉做好居家(含宿舍)隔离健康观察,14天后无症状方可解除观察;对因拒绝接受隔离观察造成疫情传播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五、所有人员无论是否涉鄂、县外旅居和有疫点居住史、密切接触史,如出现发热、咳嗽、气促等呼吸道疾病症状,必须立即向村(居)委会报告,就近到指定发热门诊就诊,按要求居家隔离,或到指定地点进行医学观察。

六、所有居住小区加强人员(车辆)出入管理。快递公司、外卖等所配送的物品应送至指定区域集中存放管理,由客户自行领取。

七、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或者其他房屋出租人必须落实防控责任。企事业单位、出租屋业主对相关人员管理负主体责任,出租屋管理人员负直接责任。对不报告重点疫区抵洞人员租住房屋情况、不落实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规定、不履行居家和集中隔离健康观察报告责任、不配合政府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开展工作的,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八、全县所有家庭都要加入到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控中来,建立以家庭为单位的防控模式:每一个家庭成员每天测量体温2次,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家人及时报告和就医;督促家人减少外出活动,必须外出要带上医用防护口罩,与外人接触保持1米以上的距离。

洞口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2月10日

来源:洞口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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