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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春运 交警同行】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专项整治行动的通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道路交通秩序,有效预防和减少涉摩电道路交通事故,加强打击非标电动车及无牌无证无保险摩托车、电动车交通违法工作力度,改善绥宁县交通安全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我大队经研究决定,从2月1日起开展摩托车、电动车无牌无证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

一、整治时间

2024年2月1日起至2024年6月30日

二、整治重点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

(二)上道路行驶的摩托车、电动车未取得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

(三)驾驶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
(四)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员及乘坐人员未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
(五)摩托车、电动车和三轮汽车违法载人;
(六)非标三轮和四轮电动车上道路行驶。
(七)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摩托车、电动车。
三、整治措施
(一)宣传发动阶段(2月1日—2月28日)
对符合国家《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的两三轮摩托车(含电动),请持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发票(注册联)、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中华联合保险绥宁支公司愿意承保)、车主身份证,到绥宁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车辆管理所办理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对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请迅速交报废机动车回收部门依法报废;对无任何法定手续的车辆,请自行封存或作报废处理。
(二)集中查处阶段(3月1日—6月30日)
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一律依法严格处罚;对上道路行驶的无牌无保险摩托车、电动车、悬挂假牌、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或者达到报废标准的一律扣留车辆依法处置;对拒绝、对抗和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处罚依据及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处200元罚款。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摩托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驾驶已达报废标准摩托车的,所驾驶摩托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500元罚款,并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
未按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车辆,并处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2倍罚款。
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将给予治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绥宁公安局交警大队
                                                                               2024年1月30
交警提醒:请广大人民群众购买车辆时, 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并选择购买合规车辆,务必检查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资料是否齐全,确认是否为《机动车产品目录公告》内的车辆,购车后及时办理注册登记业务。无驾驶证的请及时申领相应机动车驾驶证。要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自觉抵制各类交通违法行为,文明出行,共同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

来源:绥宁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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