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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大祥区城西派出所破获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红网时刻新闻1月22日讯(通讯员 金真 张之夏)大祥公安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推进“大调研、大排查、大整治、大管控、大搜捕、保民安”亮剑行动,扎实做好岁末年初防风险、保安全、护稳定、促发展各项工作,有力维护辖区政治社会大局持续安全稳定。近日,城西派出所成功破获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抓获犯罪嫌疑人1人,获群众点赞。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人民群众对健康生活的追求与日俱增,购买并服用保健食品也成为越来越多人的选择。然而部分群众对保健品的相关知识知之甚少,易被市场上一些不良商家所利用,购买的保健产品不仅达不到效果,而且会危害自身生命健康。

近日,市民柯先生走进城西派出所报警:“警察同志,我要报案,我前段时间在商店购买了一款保健品,吃完后上吐下泻,我怀疑那个保健品有问题!”

“您别着急,慢慢说。”看着柯先生焦急的模样,值班民警曾庆欣赶忙安慰道。“刚开始吃的那几天只是头痛,我以为是自己生病了,没有多想,还是按时按量服用那个保健品,结果过了一段时间后就恶心、呕吐……”柯先生越说越激动。为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接警后,所长唐毅高度重视,立即指派副所长岳能文带领民辅警展开调查。

岳能文第一时间将柯先生所购买的剩余保健品送检,经专业机构检验,确认该保健品中含有的“西地那非”成分含量严重超标,属于有毒、有害物品。商店经营者唐某有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嫌疑。在获得检测结果后,民警迅速出击,在其住处附近将其成功抓获归案。

在铁一般的证据面前,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在明知供货人无合法资质及产品质量证明的情况下,仍贪图利益购进保健品并进行销售,影响了消费者身体健康的犯罪事实。目前,唐某已被大祥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岁末年初,大祥公安将坚持人民至上,聚力宣传教育,切实打好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战,全力守护老百姓“舌尖上的安全”,营造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安全稳定的节日氛围。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在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禁用农药、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适用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在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国家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适用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红网邵阳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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