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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祥检察:故意伤害不起诉后还需接受处罚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周磊​)伍某因琐事与被害人刘某发生争吵,继而双方发生打斗,伍某的殴打行为致使刘某肋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案发后,伍某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刑事和解,并取得其谅解。今年12月,案件移送大祥区检察院审查起诉后,经刑检部门审查认定,伍某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坦白、认罪认罚、退赔等情节,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之后行政检察部门同步开展审查,向公安机关提出了依法追究被不起诉人行政责任的检察意见。

“不起诉只是刑事上涉案人员不需要判处刑罚,但不等于不用承担责任、不能受到处罚,在不起诉案件确有行政处罚必要时,涉案人仍需对自己的违法行承担责任。”大祥区检察院行政检察部门检察官表示。

伍某虽然犯罪情节轻微,刑事上被不起诉不需要被判处刑罚,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检察意见结合其违法情形处以罚款500元。伍某接受了处罚,并再次对自己的行为表示悔意。

下一步,大祥区检察院将持续推进行刑反向衔接工作,通过主动对接刑事案件、参加联席会议讨论,和行政执法单位座谈沟通出台机制等手段,切实提高行刑衔接工作的效率和精准度,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质效。

责编: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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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湖南法治报

来源:法制周报-邵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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