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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超市自动售卖机买到发霉泡面?法院判决赔偿消费者各项损失1117.5元

湖南日报·新湖南客户端12月21日讯(通讯员 刘敏 姚威)消费者在自动售卖机上买到发霉食品,遭受的损失谁来负责?举证责任由谁承担?近日,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涉及食品安全的买卖合同纠纷案,判决销售者某超市向消费者肖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17.5元。

2023年7月18日中午,肖某在单位处的自动售货机上,以5.5元的价格购买了一桶保质期为6个月的方便面。但当天在食用过程中,发现该方便面里的菜包有霉变现象。经询问,该自动售卖机是由某超市放置。于是肖某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该自动售货机系无证经营(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某超市进行整改),并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赔偿损失及承担维权费用共计1117.5元。某超市辩称,肖某维权应提供案涉方便面发霉的鉴定报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肖某遂将超市起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经营者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理应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食品的生产者与销售者应当对于食品符合质量标准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某超市对其销售的方便面是否符合质量标准应承担举证责任,而某超市提供的证据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本案中,肖某购买的商品不足1000元,其有权要求某超市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1000元。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均服判息诉。

来源:新湖南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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