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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宁法院: 既投保又参加互助统筹,发生事故谁来赔?

邵阳日报·邵阳新闻在线 通讯员 罗超颖 贾建妹

投保了交强险,参加了机动车车辆安全互助统筹,又投保了附加第三者责任险,发生交通事故时谁来赔?近日,新宁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21年11月,陈某驾车行至新宁县某路段时,与朱某驾驶的无牌电动三轮车尾部相撞,造成了朱某受伤、某村村部围栏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朱某受伤后在多家医院治疗,经鉴定,朱某身体多处构成伤残,经计算,本次交通事故共造成各项损失合计60余万元。

另查明,陈某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同时陈某作为被统筹人就案涉车辆在某运输公司参加了100万元的机动车辆安全互助统筹,之后再在某财保公司投保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并与之约定120万元的绝对免赔额。朱某受伤后,陈某赔付了1.3万元,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付了20万元,某运输公司赔付了17.5万元,某财保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保险公司已在交强险范围内赔付完毕,某财保公司在本次事故中享有120万元的绝对免赔额,故无需承担赔付责任,对朱某剩余损失,应由陈某、某运输公司分别承担。陈某与某运输公司签订的统筹合同并非商业保险合同,不能直接适用“保险公司先行按照交强险和商业险依次赔付、仍有不足或没有投保商业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但符合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的主要特征,事故发生后,某运输公司仅在统筹责任限额内履行了部分赔付义务,某运输公司应该依照合同约定继续承担责任。但是,由于统筹合同并非商业保险合同,故陈某对统筹未予补偿的部分仍要承担赔偿责任。最后,综合考虑该案的案情以及损失支付情况,法院判决陈某赔偿朱某的各项损失214477.73元,某运输公司在统筹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机动车辆安全统筹业务并非法定保险业务,经营此类业务的公司并非依法设立并取得保险业务经营许可的保险金融机构,其抗风险能力较差。未在保险公司投保商业险而购买“机动车辆统筹单”的机动车辆,不能直接适用“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的规定,一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受害人将面临无法获赔或者无法足额获赔的风险,受害人的损失很难得到有效保障,特别是参加统筹的“投保人”难以实现分担风险的合同目的。在此,法官建议广大车主全面客观认识购买机动车辆安全统筹的风险,如有保险需求,最好选择向依法设立的保险机构购买交强险及商业险,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来源:邵阳新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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